原告錢從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大悟縣人,個體工商戶,住湖北省大悟縣。
委托代理人張杉,湖北道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訴前和解、調解,代為取證,代收法律文書,代為提起行政復核,申請證據(jù)或財產保全,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起反訴或上訴,代為申請執(zhí)行,代辦保險理賠,代辦賠償款領款手續(xù),代交訴訟費,代辦退訴訟費手續(xù)。
被告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大悟縣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縣。
委托代理人高樹忠,大悟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代理權限:調解、和解,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136號。
負責人劉方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毅,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簽收法律文書。
原告錢從高訴被告黃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曉東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楊召、人民陪審員易春祥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6年7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從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杉、被告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樹忠和被告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9時許,被告黃某駕駛鄂A×××××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湖北108省道大悟縣呂王鎮(zhèn)花橋村路段時,與原告錢從高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隨后,原告被送往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同濟醫(yī)院住院治療54天。大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被告黃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錢從高不負事故責任。2016年4月7日,經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原告錢從高傷殘程度為Ⅸ級,綜合賠償指數(shù)為23%,后期康復治療費用30000元,誤工時間為傷后300日,護理時間為120日(含取內固定住院時間)。被告黃某在支付68200元(含保險公司墊付醫(yī)藥費10000元)費用后不再賠償,雙方因而成訴。
另查明,事故車輛鄂A×××××號小型轎車(發(fā)動機號碼1013356)在事故發(fā)生時為被告黃某所有,該車輛在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購買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20000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錢從高在大悟縣呂王鎮(zhèn)建新街從事飼料、獸藥、添加劑、啤酒銷售業(yè)務。原告母親劉清華由其兄弟姐妹6人共同贍養(yǎng)。原告父親錢運漢是退休教師,由國家發(fā)放退休工資。
本院認為,根據(jù)大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責任的劃分,被告黃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車輛鄂A×××××號小型轎車在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因此對原告錢從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經濟損失應由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黃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參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原告錢從高因交通事故所受損失確認如下:醫(yī)療費362185.9元;護理費按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確定為10237.15元(31138元/年÷365天×12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湖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確定為2700元(50元/天×54天);因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收入情況,其誤工費應按批發(fā)和零售業(yè)從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收入計算確定為29251.23元(35589元/年÷365天×300天);營養(yǎng)費依原告出院醫(yī)囑確定為2700元(50元/天×54天);交通費在原告受傷治療的過程中實際發(fā)生,根據(jù)原告受傷治療的情況酌定為1000元;殘疾賠償金依據(jù)城鎮(zhèn)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確定為124434.6元(27051元/年×20年×23%);后續(xù)治療費30000元;因原告受傷構成九級傷殘,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定10000元;因原告父親錢運漢是退休教師,退休工資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父親錢運漢生活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原告母親劉清華一人,確定為8368.32元(18192元/年×12年÷6×23%);車輛損失因原告沒有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述確認的各項損失總計580877.2元,由被告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分別賠償120000元(已墊付醫(yī)藥費10000元應當予以抵扣)和200000元,不足部分260877.2元由被告黃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鑒定費1500元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由被告黃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黃某墊付的醫(yī)藥費58200元應在其賠償款中予以扣除。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錢從高各項損失310000元;
二、被告黃某賠償原告錢從高各項損失204177.2元;
三、駁回原告錢從高的其它訴訟請求;
四、上述具有金錢給付義務的,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00元,由原告錢從高負擔600元,被告黃某負擔3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曉東 審 判 員 楊 召 人民陪審員 易春祥
書記員:錢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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