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鐘連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
原告: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
原告:鐘耀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
原告:鐘登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
原告:鐘登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
原告:鐘登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
原告:鐘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
上列七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鐘威,湖北詩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石市黃石大道897號。
法定代表人:李葉青,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該公司工作人員,住武漢市武昌區(qū),一般授權(quán)。
本院在審理原告鐘連煜、鐘某某、鐘耀輝、鐘登祥、鐘登泉、鐘登濤、鐘誠與被告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侵權(quán)責(zé)任糾紛一案中,上訴七名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jīng)審查,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準(zhǔn)許。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xiàng)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鐘連煜、鐘某某、鐘耀輝、鐘登祥、鐘登泉、鐘登濤、鐘誠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fèi)1025元(已減半收取),由鐘連煜、鐘某某、鐘耀輝、鐘登祥、鐘登泉、鐘登濤、鐘誠共同負(fù)擔(dān)。
審判員 熊波
書記員:胡青
成為第一個(gè)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