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鐘某某鴻某大酒店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鐘某某郢中街道辦事處安陸府中路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馬世慧,總經理。委托代理人:宗應斌,湖北慧中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被告:黃艷麗,
本院在審理原告鐘某某鴻某大酒店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黃艷麗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鐘某某鴻某大酒店服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鐘某某鴻某大酒店服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訴,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鐘某某鴻某大酒店服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250元,減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鐘某某鴻某大酒店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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