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鐘某某盛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鐘某某陽春大街4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881055414156W。
法定代表人:陳永全,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代理):萬軍,公司客戶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代理):張偉,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代理):陳某某。系鄧某某之妻。
被告:陳某某。
被告:鄧傳國。
委托代理人:鄭立發(fā),湖北王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鐘某某盛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鄧某某、陳某某、鄧傳國小額借款、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蓪徟袉T張開義獨任審判,于2016年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某某盛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萬軍、張偉,被告鄧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某某、被告陳某某、被告鄧傳國及委托代理人鄭立發(f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鐘某某盛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鄧某某、陳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被告鄧傳國與原告鐘某某盛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保證擔保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嚴格依約履行。鐘某某盛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依約履行了貸款義務,鄧某某、陳某某未完全依約履行還款義務,鄧傳國未依約履行保證義務均系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鐘某某盛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訴請判令被告鄧某某、陳某某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賠償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支付的律師代理費3萬元,被告鄧傳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鄧某某、陳某某償還原告鐘某某盛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100萬元;
二、被告鄧某某、陳某某向原告鐘某某盛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本判決生效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月利率20‰計算);
三、被告鄧某某、陳某某賠償原告鐘某某盛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支付的律師費3萬元;
四、被告鄧傳國對上列一、二、三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70元,減半收取7035元,由被告鄧某某、陳某某、鄧傳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開義
書記員:譚翛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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