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鐘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霞,河北雙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鐘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鐘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再審申請人鐘某1與被申請人鐘某2、鐘某3繼承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終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訴爭房屋參加福利分房時鐘某4同住家庭成員登記為5人,房產(chǎn)證上登記的所有權(quán)人為鐘某4。因此在申請人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為實際出資人,且鐘某4夫妻生前未留下有效遺囑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認定該爭議房屋為鐘某4夫妻共同財產(chǎn),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chǎn),并無不當。再審審查階段申請人提交的儲蓄存款利息單、證人證言等證據(jù),既不屬于新證據(jù),也不能證明申請人為實際出資人的主張。綜上,鐘某1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
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宋威
審判員 郝英春
審判員 張新峰
書記員: 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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