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鐘術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蘇冬梅,黑龍江靈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宇宙,黑龍江美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鐘術國與被告王亞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丹丹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術國及委托代理人蘇冬梅、被告王亞某委托代理人白宇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案外人趙景成雖然也是原告的雇員,但也是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故其起訴原告鐘術國和被告王亞某是因交通事故而產(chǎn)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被告王亞某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根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交通事故的事實經(jīng)過,并結合責任認定,可以認定,被告王亞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故其應當對趙景成所受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在趙景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經(jīng)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本案原告鐘術國賠償趙景成各項損失共計73500元,該調解書已生效,并且履行完畢,故原告鐘術國取得了對被告王亞某追償?shù)臋嗬?,被告雖主張該調解書損害了被告王亞某的利益,但未提交證據(jù)證實,故被告的主張不能成立。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本院酌情判令被告王亞某對于原告鐘術國墊付的賠償款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73500元*70%=514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亞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鐘術國墊付的趙景成賠償款51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60元減半收取830元由原告負擔249元,由被告負擔581元。
郵寄費22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生效后,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
代理審判員 劉丹丹
書記員:高群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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