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某某
王書洪(湖北驚天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胡文藻(湖北仙桃沔洲法律服務所)
白從貴
上訴人(原審原告)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書洪,湖北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文藻,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從貴。
上列當事人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仙民二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張某某不服該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漢民二終字第66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將該案發(fā)回重審。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審后,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仙民二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鐘某某與張某某均不服該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0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07年1月1日,案外人張艷紅與湖北省漢江河道管理局仙桃東荊河管理分局蚱蜢灣管理段簽訂承包合同一份,約定:湖北省漢江河道管理局仙桃東荊河管理分局蚱蜢灣管理段將外蕩“三角尖”的水域承包給張艷紅從事捕撈及養(yǎng)殖生產(chǎn),合同期為四年(即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承包費為14000元。合同簽訂后,案外人張艷紅將該水域轉包給鐘某某、張某某、白從貴合伙經(jīng)營,并口頭約定合同期為4年,轉讓費8萬元。鐘某某、張某某、白從貴三人受讓后,口頭約定合伙盈利平均享有,虧損平均承擔。張某某負責全面工作,白從貴負責賬務,鐘某某之妻唐運蘭負責管理現(xiàn)金。期間鐘某某投資10萬元,張某某投資5萬元,白從貴投資10萬元。三人就該水域修建了圍堤及排水閘,購買了魚網(wǎng)、竹篙等養(yǎng)殖設施,共同養(yǎng)殖螃蟹。2007年底,上述三人因經(jīng)營、管理、虧損等情況發(fā)生糾紛,鐘某某與白從貴退出導致散伙。經(jīng)三人結算,共開支233144元,欠外債128659元,合伙期間積累的固定資產(chǎn)折價6萬元,承包期未到,余承包款6萬元,共虧損241803元,上述三人各承擔虧損80601元。此后,張某某將該水域重新進行改造后獨自經(jīng)營至今。
原審認為:鐘某某與張某某、白從貴之間的合伙關系合法有效。三人因經(jīng)營管理不善導致虧損進而發(fā)生糾紛,經(jīng)全體合伙人同意散伙,鐘某某與白從貴于2008年2月28日退出經(jīng)營,三人之間的合伙關系至此終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5條 ?的規(guī)定,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chǎn)的處理,有書面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本案中,三合伙人口頭約定盈利平均分享,虧損平均承擔,則三合伙人各應分擔虧損80601元。鐘某某與白從貴各投資10萬元,扣減應承擔的虧損,實際應享有19399元,此款應由張某某返還。散伙后,由于張某某接手涉案水域獨自承包經(jīng)營,事實上接受了合伙期間積累的固定資產(chǎn)(折價6萬元)及水域剩余三年的承包經(jīng)營權,因此,剩下的實際未清償債務應由張某某償還。白從貴尚應享有19399元的投資款,不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遂判決:一、張某某返還鐘某某投資款19399元。二、白從貴不承擔本案民事責任。三、駁回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逾期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75元,鑒定費2500元,合計4075元,由鐘某某負擔3260元,張某某負擔815元。
本院認為:本案性質為合伙協(xié)議糾紛。鐘某某與張某某、白從貴合伙承包外蕩“三角尖”水域,口頭約定合伙盈利平均享有,虧損平均承擔,該口頭協(xié)議體現(xiàn)了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其內(nèi)容未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各方當事人應遵照執(zhí)行。因三人在合伙期間經(jīng)營管理不善導致虧損,合伙體于2007年底解散,合伙關系至此終止,鐘某某、張某某、白從貴三人理應及時進行財務清算,按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妥善處理合伙財產(chǎn),平均分擔虧損。但三合伙人未能妥善處理散伙后相關遺留問題,且在三合伙人未就合伙財產(chǎn)的處理、虧損額的認定及分擔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依法進行合伙清算的情況下,張某某即接手水域獨自經(jīng)營管理,從而導致本案訴爭。
關于125669元的對外欠款問題。雖然張某某報銷此款不符合財務手續(xù),但由于合伙體在實際經(jīng)營中未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白從貴承認此欠款屬實,且原審法院鑒于此對外欠款的認定與否可能有損案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01〕33號)第十五條 ?第(一)項 ?的規(guī)定,依職權對所涉案外債權人蔡啟明、施早秀、張艷紅等進行調查,核實該欠款屬實,因此,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此125669元的欠款應認定為三人合伙期間對外所欠的債務。
關于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chǎn)的處理問題。上述三人于2008年2月25日形成過書面《協(xié)議》,均同意將承包水域以不低于1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經(jīng)營,換言之,18萬元是合伙體轉讓承包水域的底價,體現(xiàn)了合伙體的共同意志。張某某擅自處理合伙財產(chǎn),對所承包水域重新進行改造,并獨自經(jīng)營至今,以其行為接手了該承包水域,則鐘某某要求張某某向合伙體支付18萬元轉讓費的上訴理由成立,該18萬元應作為合伙體處理合伙財產(chǎn)(包括網(wǎng)片、竹篙、水泵、船等財產(chǎn),修建圍堤、排水閘等所開支的費用,以及剩下三年承包費等)的收入。合伙體對外債務125669元由三合伙人平均分擔,因系張某某經(jīng)手所欠,故由張某某經(jīng)手償還為宜。張某某應向合伙體支付的轉讓費18萬元,扣減該欠款125669元,尚余54331元應作為合伙體的收入。
關于合伙虧損的認定及分擔問題。根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合伙體收賬總額為:25萬元(投資款)+48675元(合伙經(jīng)營收入)+18萬元(合伙財產(chǎn)轉讓款)=478675元,付賬總額為:269048.5元(已支付的開支)+125669元(對外欠款)=394717.5元,沖抵后余額為83957.5元,針對合伙體25萬元的出資而言,虧損額為:25萬元-83957.5元=166042.5元,三人平均分擔虧損,則每人應承擔虧損55347.5元。鐘某某投資10萬元,減應承擔的虧損55347.5元,還應分得款44652.5元;白從貴投資10萬元,減手中持有的現(xiàn)金余額29626.5元,減應承擔的虧損55347.5元,加張某某欠款1010元,還應分得款16036元。張某某投資5萬元,減應承擔的虧損55347.5元,減接受合伙財產(chǎn)和承擔合伙債務的償還后尚應支付的轉讓款54331元,減所欠白從貴款1010元,張某某還應向其他合伙人共支付款60688.5元,即應向鐘某某支付款44652.5元,向白從貴支付款16036元。鐘某某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對其相應的上訴請求予以支持。張某某所持合伙財產(chǎn)無價值可言及其不應向鐘某某返款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實體處理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
二、張某某給付鐘某某合伙結算款44652.5元;
三、白從貴不承擔本案民事責任;
四、駁回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逾期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575元,鑒定費2500元,合計4075元,由鐘某某負擔2077元,張某某負擔199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973元,由鐘某某負擔780元,張某某負擔219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性質為合伙協(xié)議糾紛。鐘某某與張某某、白從貴合伙承包外蕩“三角尖”水域,口頭約定合伙盈利平均享有,虧損平均承擔,該口頭協(xié)議體現(xiàn)了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其內(nèi)容未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各方當事人應遵照執(zhí)行。因三人在合伙期間經(jīng)營管理不善導致虧損,合伙體于2007年底解散,合伙關系至此終止,鐘某某、張某某、白從貴三人理應及時進行財務清算,按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妥善處理合伙財產(chǎn),平均分擔虧損。但三合伙人未能妥善處理散伙后相關遺留問題,且在三合伙人未就合伙財產(chǎn)的處理、虧損額的認定及分擔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依法進行合伙清算的情況下,張某某即接手水域獨自經(jīng)營管理,從而導致本案訴爭。
關于125669元的對外欠款問題。雖然張某某報銷此款不符合財務手續(xù),但由于合伙體在實際經(jīng)營中未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白從貴承認此欠款屬實,且原審法院鑒于此對外欠款的認定與否可能有損案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01〕33號)第十五條 ?第(一)項 ?的規(guī)定,依職權對所涉案外債權人蔡啟明、施早秀、張艷紅等進行調查,核實該欠款屬實,因此,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此125669元的欠款應認定為三人合伙期間對外所欠的債務。
關于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chǎn)的處理問題。上述三人于2008年2月25日形成過書面《協(xié)議》,均同意將承包水域以不低于1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經(jīng)營,換言之,18萬元是合伙體轉讓承包水域的底價,體現(xiàn)了合伙體的共同意志。張某某擅自處理合伙財產(chǎn),對所承包水域重新進行改造,并獨自經(jīng)營至今,以其行為接手了該承包水域,則鐘某某要求張某某向合伙體支付18萬元轉讓費的上訴理由成立,該18萬元應作為合伙體處理合伙財產(chǎn)(包括網(wǎng)片、竹篙、水泵、船等財產(chǎn),修建圍堤、排水閘等所開支的費用,以及剩下三年承包費等)的收入。合伙體對外債務125669元由三合伙人平均分擔,因系張某某經(jīng)手所欠,故由張某某經(jīng)手償還為宜。張某某應向合伙體支付的轉讓費18萬元,扣減該欠款125669元,尚余54331元應作為合伙體的收入。
關于合伙虧損的認定及分擔問題。根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合伙體收賬總額為:25萬元(投資款)+48675元(合伙經(jīng)營收入)+18萬元(合伙財產(chǎn)轉讓款)=478675元,付賬總額為:269048.5元(已支付的開支)+125669元(對外欠款)=394717.5元,沖抵后余額為83957.5元,針對合伙體25萬元的出資而言,虧損額為:25萬元-83957.5元=166042.5元,三人平均分擔虧損,則每人應承擔虧損55347.5元。鐘某某投資10萬元,減應承擔的虧損55347.5元,還應分得款44652.5元;白從貴投資10萬元,減手中持有的現(xiàn)金余額29626.5元,減應承擔的虧損55347.5元,加張某某欠款1010元,還應分得款16036元。張某某投資5萬元,減應承擔的虧損55347.5元,減接受合伙財產(chǎn)和承擔合伙債務的償還后尚應支付的轉讓款54331元,減所欠白從貴款1010元,張某某還應向其他合伙人共支付款60688.5元,即應向鐘某某支付款44652.5元,向白從貴支付款16036元。鐘某某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對其相應的上訴請求予以支持。張某某所持合伙財產(chǎn)無價值可言及其不應向鐘某某返款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實體處理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
二、張某某給付鐘某某合伙結算款44652.5元;
三、白從貴不承擔本案民事責任;
四、駁回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逾期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575元,鑒定費2500元,合計4075元,由鐘某某負擔2077元,張某某負擔199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973元,由鐘某某負擔780元,張某某負擔2193元。
審判長:肖淑云
審判員:肖志祥
審判員:蘇哲
書記員: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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