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玲娣,上海祺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易初某某連鎖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瑞寒,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曉偉,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夢盈,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金某與被告上海易初某某連鎖超市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玲娣,被告上海易初某某連鎖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錢夢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金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87,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2,32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02年4月26日進入被告處工作,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合同,擔任食品科員工一職。2019年6月4日,被告違法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嗣后,原告為賠償金等事宜申請仲裁。現(xiàn)原告不服仲裁裁決,并訴至法院。
上海易初某某連鎖超市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第1項訴訟請求。原告存在兩次違紀,被告系合法解除雙方間的勞動關系。原告在2019年春節(jié)期間沒有及時補貨導致空牌面,影響銷售,被告向原告作出通報給予留司察看處分,原告亦未提出異議。2019年3月,原告負責區(qū)域的損耗達2.84%,遠超門店標準0.15%及平均損耗0.64%,被告對原告進行追責處罰?;谠嬖诹羲静炜雌陂g再次違反規(guī)定,被告根據(jù)紀律管理政策的規(guī)定解除原告勞動合同是合法解除。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于2003年1月1日進入被告處工作,擔任食品科高級員工一職。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為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法定終止情形出現(xiàn)時即行終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9年3月19日,被告發(fā)布《人力資源部字[2019]R041通報》,內(nèi)載“根據(jù)公司于2019年‘1+2’春節(jié)銷售期間巡店發(fā)現(xiàn),汶水路店、保德路店、船廠路店、吳中路店、曹安路店,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及時補貨、未及時訂貨導致空排面現(xiàn)象,違反公司補貨流程,嚴重影響門店銷售。根據(jù)《紀律管理政策》第2.2.2.10條‘不遵守有關工作規(guī)定或流程的’、第2.2.2.13條‘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工作失職’,對相關的當班人員處理如下:……對曹安店2019年2月13日當班的服裝家電科科長何發(fā)強(當日代理店長助理職務)、食品科員工金某予以留司察看處分?!?br/> 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發(fā)布《風險防控部[2019]-B016通報》載明曹安店在2019年3月26日進行存貨盤點,盤點結果顯示家化、硬貨、調味、小吃部門均超出了損耗控制指標(即損耗占含稅銷售的比例低于0.15%)。因此,根據(jù)《紀律管理政策》第2.2.1.7條和2.2.2.13條規(guī)定,現(xiàn)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原告為高級員工,實際盤點損耗19萬元,盤點損耗占比2.84%,本通報發(fā)布之日起2日內(nèi)繳納管理基金3,000元,因前期有留司察看處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br/> 被告于2019年6月4日向原告發(fā)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通知書載明根據(jù)被告于2019年3月21日發(fā)出《人力資源部字[2019]-R041通報》,被告已給予原告留司察看處分。根據(jù)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發(fā)出《風險防控部[2019]-B016通報》,因原告違反《紀律管理政策》“2.2.1.7員工未認真履行職責”、“2.2.2.13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工作失職”的規(guī)定,被告再次給予原告留司察看處分。根據(jù)《紀律管理政策》第2.1.1條之規(guī)定,由于原告在留司察看期間再次發(fā)生違紀行為,并給予“書面警告”以上處分的,屬于嚴重違紀行為,被告于2019年6月4日起解除與原告勞動合同。
2019年7月1日,原告以本案訟爭事項向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會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滬勞人仲(2019)辦字第1216號裁決,裁決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天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2,320元,對原告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原告對此不服,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簽收了崗位職責說明書,載明賣場主管的崗位職責有確保本部門的商品陳列與陳列計劃相符,負責訂貨、收貨、后倉管理及補貨整個流程管理等。
又查明,被告處紀律管理政策規(guī)定根據(jù)違紀程度和嚴重性,將給予員工以下處理:書面警告、留司察看、解除勞動合同。不遵守有關工作規(guī)定或流程的,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工作失職的,被告給予留司察看。留司察看期間再次發(fā)生違紀行為,并給予書面警告以上處分,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庭審中,被告陳述,2019年春節(jié)期間曹安路店存在不及時補貨、未及時訂貨導致空排面現(xiàn)象,違反公司補貨流程,被告于2019年3月19日通報給予原告留司察看處分,原告于2019年4月3日簽收了該通報,對其中的處分未提出異議;2019年3月26日,曹安路店存貨盤點結果顯示,原告負責區(qū)域的損耗合計為2.84%,遠超門店的標準即0.15%及曹安店平均損耗0.64%,故被告根據(jù)《紀律管理政策》對原告追責處罰,因原告在留司察看期間再次嚴重違紀,故于2019年6月4日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為此,被告提供了《補貨作業(yè)指導書》、違紀處分審批表、華東區(qū)上海曹安店2019年度盤點損耗統(tǒng)計表以印證。其中補貨作業(yè)指導書規(guī)定貨架上陳列的商品必須按庫存量以飽滿狀態(tài)陳列。賣場員工發(fā)現(xiàn)需要補貨的商品,先從頂端貨架尋找?guī)齑?,取下來補貨。如果排面庫存仍然不夠,需要從后倉繼續(xù)補貨,賣場員工可以先使用手持掃描終端掃描相應的貨架標簽,查詢商品庫存。如果系統(tǒng)有庫存的,先記下來。記下所有需要從后倉補貨的商品之后,賣場員工就可以到后倉去尋找商品。原告對《補貨作業(yè)指導書》的三性均不認可,并稱其對此并不知曉,被告從未告知、培訓,且空排面是普遍情況,存在諸多原因,不應當以此處罰原告。對違紀處分審批表的三性原告亦不認可,并稱該表上并無其簽名;對華東區(qū)上海曹安店2019年度盤點損耗統(tǒng)計表的三性,原告表示其均不認可,并稱統(tǒng)計數(shù)字系被告隨意填寫,統(tǒng)計完全不實,存在未錄入、未統(tǒng)計等現(xiàn)象,且損耗原因包括盜竊、退貨、供應商損失等,不能僅憑該記錄就歸咎于原告,在安全保障負責人處也有相關負責人簽字,故損耗損失應由防損部負責。
原告另稱,公司有專門的防損部,主要工作就是負責門店的損失,不應由原告承擔直接責任。而且被告所稱的盤點比例0.15%毫無依據(jù),系被告隨意制定,即使中國在超市大賣場的損耗率方面在全球表現(xiàn)較好,損耗率也達1.75%,而被告卻將損耗占比標準定為不超過0.15%,該標準處罰明顯不合理。并且盤點當天對于商品的統(tǒng)計非常隨意,很多商品沒有錄入系統(tǒng),有些貼了標簽的商品也沒有錄入系統(tǒng)。為此,原告提供竺培芬案的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年先訊美資全球零售業(yè)損耗指數(shù)、2019年3月27日拍攝的照片、防損部經(jīng)理檢查工作安排。被告對竺培芬案的二審民事判決書的真實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證明目的不認可,稱2016年的損耗率是0.3%,2019年的損耗率是0.15%,而且原告是參與到盤點的,與該案沒有可比性;對2018年先訊美資全球零售損耗指數(shù)的三性均不認可;對2019年3月27日拍攝的照片的三性均不認可,稱盤點是3月26日,無法顯示是盤點當日的照片;對防損部經(jīng)理檢查工作安排的三性均不認可。
訴訟中,被告提供了2019年3月12日其處工作人員與原告的談話筆錄,顯示該日被告工作人員詢問原告:“那天排面上出現(xiàn)空排面的情況你知道嗎?”。原告回答:“那天我們在收臨期的商品,臨時空排面,隨后再按公司規(guī)定擴面”。隨后該工作人員又詢問原告:“那出現(xiàn)這情況是否有新的商品替換”、“那天還有其它員工嗎”。原告回答:“沒有,只有我一個人,沒有其他員工了”。工作人員又再次詢問原告:“后面是否一直空著嗎?”原告回答:“沒有。臨期商品下架后,按店長要求去進行擴面的?!?br/> 關于工資一節(jié),被告提供原告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的工資明細。原告對工資明細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其另有150元的飯貼,亦應當計入平均工資,從2018年下半年開始,150元打入蓮花卡,工資卡上不顯示。為此,原告提供蓮花電子購物卡的截圖,顯示2019年5月29日、同年7月8日該卡聯(lián)機充值150元。被告對蓮花電子購物卡的真實性不認可,并稱飯貼是打到電子卡中吃飯用的,不屬于工資組成。
以上事實,由仲裁裁決書、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紀律管理政策》、銀行交易明細、工資明細等相關證據(jù)材料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所證實,并均經(jīng)庭審質證。
本院認為,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院認為,根據(jù)被告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載明被告于2019年3月19日、5月31日分別對原告予以留司察看處分,被告以原告在留司察看期間再次發(fā)生違紀行為為由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針對2019年3月19日的留司察看處分,本院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顯示被告系以原告在2019年“1+2”春節(jié)期間被發(fā)現(xiàn)存在未及時補貨、未及時訂貨導致空排面現(xiàn)象為由對原告予以處分。原告所任職的門店系大型超市,事發(fā)當時正處春節(jié)銷售旺季。因人手緊張,被告處當時負責的僅原告1名工作人員,獨自一人負責處理臨期貨品、補貨、上架必然會暫時出現(xiàn)空排面現(xiàn)象。根據(jù)被告工作人員與原告的談話筆錄顯示在處理臨期貨品、短暫出現(xiàn)空排面后實際已積極補貨、上架。被告并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證據(jù)證明原告存在不遵守有關工作規(guī)定或流程、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工作失職等行為。被告對原告予以留司察看處分顯屬苛責。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于法有據(jù)。本院對原告此項主張之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2,320元的請求,原告要求被告按仲裁裁決履行,而被告并未就該裁決向法院起訴,應視為其同意按仲裁裁決履行,故對于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易初某某連鎖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金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71,583.17元;
二、被告上海易初某某連鎖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金某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2,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元,由被告上海易初某某連鎖超市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陸莉萍
書記員:張馥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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