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國濱。
被告:胡志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
負責人:池耀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倪偉峰,湖北長捷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金某某訴被告胡志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鄂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磊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國濱、被告胡志成、被告人保財險鄂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偉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金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其損失依法應得到相應的賠償。鄂州市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客觀真實、定性準確,本院作為有效證據予以采納。黃岡博林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黃博法醫(yī)(2015)臨鑒字第31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真實、合法,本院作為有效證據予以采納。原告金某某系鄂州市城鎮(zhèn)居民,其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誤工費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原告的損失本院核定如下:
一、醫(yī)療費48,467.40元;
二、誤工費28,233.00元(3,500.00元/月÷30天×242天);
三、護理費7,949.00元(28,729.00元÷365天×101天);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2,460.00元(60.00元/天×41天);
五、營養(yǎng)費2,865.00元(15.00元/年×191天);
六、殘疾賠償金49,704.00元(24,852.00元/年×20天×10%);
七、后期治療費1,500.00元;
八、摩托車修理費3,000.00元;
九、交通費酌情認定600.00元;
十、鑒定費2,000.00元;
十一、精神撫慰金2,000.00元。
合計148,778.40元。
原告主張賠償的各項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計算標準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保財險鄂州公司承保了鄂G×××××號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應當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直接向原告賠償100,486.00元,不足部分48,292.40元(148,778.40元-100,486.00元),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胡志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即承擔48,292.40元;由被告胡志成承擔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鄂州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另依據《湖北省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對基本醫(y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各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據當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參保人承受能力確定適當的個人自付比”之規(guī)定,本院對住院醫(yī)療費38,467.40元(48,467.40元-10,000.00元)元,認定核減10%即3,846.74元;依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則被告人保財險鄂州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42,445.66元(48,292.40元-3,846.74元-2,000.00元)。被告人保財險鄂州公司賠償不足部分5,846.74元由被告胡志成賠償。被告胡志成墊付的45,318.70元應予以扣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原告金某某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100,486.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向原告金某某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42,445.66元,合計人民幣142,931.66元。
二、被告胡志成賠償原告金某某人民幣5,846.74元。
綜上第一、二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金某某損失人民幣103,459.70元(142,931.66元-45,318.70元+5,846.74元);給付被告胡志成保險款39,471.96元(已扣減被告胡志成墊付的45,318.70元)。
三、駁回原告金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人民幣2,485.00元,由被告胡志成承擔(該訴訟費原告金某某已預交,被告胡志成在判決生效后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鄂州市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鄂州市分行營業(yè)部,賬號:42×××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判員 徐磊
書記員: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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