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系邯鄲聯(lián)合花紙有限責任公司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程永旺,河北超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邯鄲聯(lián)合花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保忠,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亞斌,河北極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金某某與被告邯鄲聯(lián)合花紙有限責任公司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社會保險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征繳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障機構就欠費等發(fā)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shù)額等發(fā)生爭議的,不屬于法院受理范疇。本案被告邯鄲聯(lián)合花紙有限責任公司未為原告金某某交納工傷、失業(yè)、養(yǎng)老保險的行為屬于行政管理,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金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嚴玉梅 審 判 員 李樣輝 人民陪審員 靳貴軍
書記員:王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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