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黃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軼,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抒清,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長寧區(qū)。
原告金某與被告季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于2019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抒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季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對本案進行了缺席審判。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元。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開具借條,承諾幾日內(nèi)就可歸還借款,原告即于當日通過微信向被告轉(zhuǎn)賬10,000元。2018年7月5日,被告找到原告,告知原告其無法及時歸還借款,并以另支付1,000元借款利息作為條件與原告協(xié)商延長借期至2018年7月21日,原告同意了被告的方案。同日,被告重新開具了借條,承諾于2018年7月21日向原告給付11,000元。然而直至今日,雖經(jīng)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任何還款。原告認為,被告行為違反了雙方的約定,亦違反了《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故訴至本院,望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季某未做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借條、微信轉(zhuǎn)賬憑證等相關證據(jù)為證,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核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述稱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因被告未到庭,本院無法對本案實施調(diào)解。
本院認為,根據(jù)本案原告提供的上述借條、微信轉(zhuǎn)賬憑證及原告陳述等證據(jù),可以確認原、被告的借貸關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按照借款合同相關法律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全部借款,現(xiàn)原告并未主張相應利息而僅主張本金10,000元的,應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季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歸還原告金某借款人民幣1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審理,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被告季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張??艨
書記員:李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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