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華峰,湖北瑞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簽法律文書。
被告李某某。
被告張某某。
被告孔吉周。
被告柯琴。
被告周文強。
原告金某某訴被告李某某、張某某、孔吉周、柯琴、周文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肖幫利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助理審判員何源、人民陪審員曾新彩參加的合議庭,分別于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2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孔吉周、被告柯琴、被告周文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張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8月10日,金某某作為甲方、李某某、孔吉周、周文強作為乙方簽訂合同書,約定李某某、孔吉周、周文強向金某某借款400000元,期限為14個月,月息為3.57%。同日,李某某、孔吉周、周文強向金某某出具今借到金某某現(xiàn)金400000元,此款于2012年10月10日前償還本息共計600000元的借條1份。同日,金某某通過銀行轉賬向李某某、孔吉周和周文強支付借款400000元。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某、孔吉周、周文強拖延還款,引起訴訟。
另查明,李某某與張某某于2003年6月登記結婚;孔吉周與柯琴于2011年3月登記結婚。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孔吉周、周文強向原告金某某借款400000元,有借條為證,借款屬實,債務應當清償。雙方約定利息超出法律規(guī)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該債務發(fā)生在被告李某某、張某某和被告孔吉周、柯琴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張某某、柯琴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柯琴關于該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其不應承擔責任的辯解,沒有依據(jù),抗辯理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張某某、孔吉周、柯琴、周文強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金某某償還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2011年8月1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付);
二、駁回原告金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被告李某某、周文強、孔吉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十堰分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十堰市分行五堰支行;賬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 判 長 肖幫利 代理審判員 何 源 人民陪審員 曾新彩
書記員: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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