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大開檢訴刑不訴〔2020〕35號
被不起訴人金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224051992********,朝鮮族,大學本科,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延吉市**鎮(zhèn)**村**,因涉嫌銷售假藥罪,經大連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批準,于2019年12月9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因不構成銷售假藥罪,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對其不批準逮捕,同日被大連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連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金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魏某某(已判決)欲非法經營在韓國合法上市的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針等醫(yī)療美容產品,遂雇傭金某某從事翻譯相關產品上的韓語、聯系韓國廠家購貨及付款等工作魏某某支付金某某翻譯費用并且按月支付金某某工資,在半年多的工作時間內,金某某共取得工資7萬元人民幣。2019年12月9日,金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金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從犯、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金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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