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
翟記輝(河北民盾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郭利華(河北眾平律師事務所)
趙某某
曹紹靜(河北曹紹靜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寧晉縣。
委托代理人翟記輝,河北民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寧晉縣。
委托代理人郭利華,河北眾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寧晉縣。
委托代理人曹紹靜,河北曹紹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金某某因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寧晉縣人民法院(2013)寧民重初字第000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翟記輝,被上訴人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利華,被上訴人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紹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劉某某是寧晉縣北旗制衣廠廠主,在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聘請趙某某為北旗制衣廠廠長,管理除現(xiàn)金業(yè)務以外的全部業(yè)務,2012年5月,劉某某解除趙某某廠長職務。金某某在2011年至2012年間,為北旗制衣廠加工服裝,2012年10月份,趙某某在加工清單上簽字,證明北旗制衣廠欠金某某加工費271057.70元,其中2011年度74158元,2012年度196899.70元。2012年11月4日,趙某某為金某某出具證明稱此行為為其擔任廠長期間的職務行為,劉某某對趙某某離職后的簽字行為不認可。庭審中金某某稱北旗制衣廠出具的原始憑證已交給趙某某,趙某某稱都交到廠里,劉某某稱沒有見到過金某某所說的清單原件。
原審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其主張。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金某某雖為劉某某經(jīng)營的北旗制衣廠加工過服裝,并由趙某某給其出具的欠款清單及書面證明,因趙某某為金某某出具的欠款清單及證明時間是在解聘5個月后出具,該行為已不是職務行為,應認定為證明行為,但劉某某對清單上的欠款數(shù)額不認可,趙某某也沒有劉某某的授權,金某某和趙某某也不能拿出原始憑證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僅憑趙某某一個人的證明,不足以認定劉某某欠金某某加工款的數(shù)額,故對趙某某的證明行為不予認定。金某某的請求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其請求不予支持。趙某某不是合同的相對方,趙某某只是證明行為,金某某要求趙某某給付加工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駁回原告金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366元,由原告金某某負擔。
金某某上訴稱,1、一審提供的證據(jù)中,趙某某出具的結賬清單明白無誤地詳細記錄了2011年至2012年2個年度雙方發(fā)生的加工服裝數(shù)量和價格,顯示被上訴人欠我加工費271057.70元;兩段視頻光盤能夠證實我索要欠款時二被上訴人同時在場,劉某某對欠賬是認可的,并且要求趙某某進行對賬,可見趙某某結算清單的行為不僅僅是證明行為,而且是經(jīng)授權的代表行為;趙某某出具的證明材料及馮獻濤、馮濤的當庭證言能夠證明趙某某對自己經(jīng)手的業(yè)務有權且有義務進行結算核對,并且對其他加工戶也采取了相同方式進行了支付結算。2、被上訴人一審中認可與我存在加工業(yè)務關系,并主張上訴人錄音視頻材料證明趙某某在書寫清單之前已經(jīng)將有關上訴人的原始清單交給了劉某某,那么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被上訴人有義務將該部分清單向法庭出示,否則應認定趙某某的結算清單。3、一審法院無視上訴人一系列相互印證的書證、物證及證言,無視趙某某是經(jīng)過授權才結算的事實,及被上訴人的自認行為,以趙某某簽著結算清單時間是在解聘后出具就認定是證明行為而不是職務行為,草率駁回上訴人訴請,明顯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加工費271057.70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劉某某答辯稱,上訴人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雖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業(yè)務關系,但上訴人方不能提供發(fā)生業(yè)務關系后產生的收據(jù)、欠條等相關原始憑證,其訴訟僅是憑借趙某某為其書寫的對賬清單,通過之前兩級法院三次庭審,已經(jīng)查明趙某某為上訴人書寫對賬清單的時間為2012年10月左右,而趙某某早于2012年5月已經(jīng)離開被上訴人工廠,其發(fā)生在2012年10月份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職務行為,且劉某某對趙某某書寫清單的行為沒有事先授權也沒有事后追認,上訴人提到對賬是由被上訴人通知趙某某到廠是不存在的事實。而在原審中我方也向法庭提交由趙某某書寫的上訴人所做業(yè)務清單,與趙某某出具給上訴人清單相比,內容、價款及支款事項等均存差異,且被上訴人向法庭提供的上訴人預支被上訴人加工費款項的事實等都證明,趙某某出具給上訴人的對賬清單不能作為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的證據(jù)。雖然上訴人一直稱已經(jīng)向法庭提供過視頻資料為證,但是光盤內容不能確定形成時間,且只能證實上訴人與劉某某加工業(yè)務過程中產生矛盾,不能確定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不能確定債權債務的數(shù)額。原審中上訴人僅提供作為證明人趙某某出具的對賬清單,且該清單與劉某某向法庭提供的清單以及上訴人預支劉某某加工費款項等事實,存在矛盾,據(jù)此,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應得到支持。
趙某某答辯稱,本人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任何責任。通過法庭查明事實,趙某某僅是劉某某聘任的廠長,加工業(yè)務是上訴人與劉某某的廠子發(fā)生的。趙某某不是加工合同的當事人,僅是因為其擔任廠長職務履行職責,不能因為趙某某出具清單就帶來承擔償還加工費義務。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另查明,1、金某某提供的視頻資料顯示,2012年10月2日趙某某、金某某、邊曙光等人在劉某某辦公室要求對賬,劉某某及丈夫陰玉國在場,因3000件衣服趙某某沒有和劉某某交接清楚,沒有對賬,劉某某答應第二天對賬,把賬弄清。2012年10月6日趙某某、金某某、邊曙光等人在劉某某辦公室要求對賬,要求劉某某先打個條,劉某某拒絕、稱趙某某交的賬符合了就行。2、劉某某提交的金某某結賬單,共3頁,趙某某認可是其書寫,并稱劉某某少提交一頁結賬單,結賬單應是4頁。劉某某提交的3頁結賬單與金某某起訴時提交的由趙某某書寫的結賬單比較,少了四個品種,即:牛哈衣8280件,單價2.80元,價款23184元,茄子連體1344件,單價3元,價款4032元,瓢蟲連體7686件,單價3.30元,價款25363.80元,高反面襖3300件,單價3.50元,價款11550元,以上四項價款64129.80元。3、劉某某提交的金某某結賬單顯示預支款115000元,金某某認可預支款105000元。
本院認為,趙某某是劉某某聘用的經(jīng)營廠長,被解聘后也有責任對自己經(jīng)手的業(yè)務進行核對交接。2012年10月2日、6日,金某某、邊曙光、趙某某等人一起找劉某某對賬,該行為應認定為職務行為。一審中劉某某提交的金某某結賬單,是趙某某親筆書寫,該結賬單可以作為結算部分加工費用的計算依據(jù)。趙某某作為經(jīng)手人證明其提交給劉某某4頁結賬單,而劉某某只提交3頁,因劉某某不提供第4頁,其提交的3頁結賬單上比趙某某為金某某出具的結賬單上相差的4項,應按金某某的結賬單為準,即64129.80元,合計加工費應為287001元。劉某某稱金某某預支款115000元,金某某認可105000元,劉某某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金某某預支115000元,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預支款105000元應當從加工費中扣除。加工過程中金某某使用了劉某某提供的線,計款2232元應當扣除。綜上,劉某某應給付金某某加工費179769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河北省寧晉縣人民法院(2013)寧民重初字第00005號民事判決;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上訴人劉某某給付上訴人金某某加工費179769元;
三、駁回上訴人金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366元,由被上訴人訴人劉某某負擔8000元,金某某負擔273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趙某某是劉某某聘用的經(jīng)營廠長,被解聘后也有責任對自己經(jīng)手的業(yè)務進行核對交接。2012年10月2日、6日,金某某、邊曙光、趙某某等人一起找劉某某對賬,該行為應認定為職務行為。一審中劉某某提交的金某某結賬單,是趙某某親筆書寫,該結賬單可以作為結算部分加工費用的計算依據(jù)。趙某某作為經(jīng)手人證明其提交給劉某某4頁結賬單,而劉某某只提交3頁,因劉某某不提供第4頁,其提交的3頁結賬單上比趙某某為金某某出具的結賬單上相差的4項,應按金某某的結賬單為準,即64129.80元,合計加工費應為287001元。劉某某稱金某某預支款115000元,金某某認可105000元,劉某某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金某某預支115000元,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預支款105000元應當從加工費中扣除。加工過程中金某某使用了劉某某提供的線,計款2232元應當扣除。綜上,劉某某應給付金某某加工費179769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河北省寧晉縣人民法院(2013)寧民重初字第00005號民事判決;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上訴人劉某某給付上訴人金某某加工費179769元;
三、駁回上訴人金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366元,由被上訴人訴人劉某某負擔8000元,金某某負擔2732元。
審判長:魏如奇
審判員:武麗萍
審判員:馮孟群
書記員:陳勇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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