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
李冰(河北興驊律師事務(wù)所)
王某
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代理人:李冰,河北興驊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個體,住河北省石家莊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金某某與被告王某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65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65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擔。
審判長:李朝霞
書記員:李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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