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張剛良,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昌友誼大道營銷服務部。
負責人:肖正輝,該公司總經理。
第三人:武漢楚運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青松。
本院在審理原告金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昌友誼大道營銷服務部、第三人武漢楚運通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金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金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原告金某某負擔。
審判員 楊冠華
書記員:馮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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