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系東風商用車公司供應管理部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井昱琳,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楊**,系東風商用車公司供應管理部職工。
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鄂0303民初1054號民事裁定書,對被告楊**所有的價值250000元財產(chǎn)采取保全措施,現(xiàn)因案件已審理終結,原告金**申請解除對被告楊**銀行存款的凍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告楊**所有的價值250000元銀行存款、債權、股權收入。
審判員 陳旗紅
書記員: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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