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踐行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南岸區(qū)金紫街10號1幢31層B號。
法定代表人:陳明建,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敏,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謙,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望江電梯廠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南岸區(qū)上浩攤子口正街2號。
法定代表人:劉銀,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銀華,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婷,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重慶踐行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踐行者公司)與被告重慶望江電梯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望江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望江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被告住所地為重慶市××××號,根據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本案應移送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審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事實的法律規(guī)定,特請求將本案移送管轄,交由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臂`行者公司與望江公司簽訂的《合同書》約定的工程名稱為湖北恩施來鳳縣楚天購物廣場不銹鋼工程,合同履行地為來××翔鳳鎮(zhèn),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望江公司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重慶望江電梯廠有限責任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東華
書記員: 余艷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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