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恒通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qū)國本路140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500101000013367。法定代表人:程甦,系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偉東,湖北施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碧某,女,生于1963年4月27日,漢族,湖北省來鳳縣人,居民,住來鳳縣。原審被告:來鳳渝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來鳳縣三胡鄉(xiāng)大壩路8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2827052637222G。法定代表人:吳喻,系公司經(jīng)理。原審被告:重慶市華升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qū)天城大道83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黃春雷,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原審被告:譚明權(quán),男,生于1981年10月7日,漢族,湖北省巴東縣人,居民,住巴東縣。
上訴人重慶恒通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曾碧某、原審被告來鳳渝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重慶市華升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譚明權(quán)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來鳳縣人民法院(2017)鄂2827民初10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重慶恒通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對原審判決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訴后,在指定期間內(nèi)未按規(guī)定足額交納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減、免訴訟費的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重慶恒通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劉 紅
審判員 宋祖軍
審判員 馬紅艷
書記員:譚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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