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廈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王強(重慶石松律師事務所)
湖北御金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朱凡(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
原告重慶市廈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永川區(qū)望城北路36號。
法定代表人許后榮,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強,重慶石松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
被告湖北御金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孝南區(qū)南大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胡雙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凡,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重慶市廈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御金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過程中,原告重慶市廈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重慶市廈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重慶市廈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6680元,減半收取13340元,由原告重慶市廈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重慶市廈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重慶市廈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6680元,減半收取13340元,由原告重慶市廈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長:陳興無
審判員:盛振洲
審判員:戴協(xié)濤
書記員:魯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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