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州市鄂城廟鵝嶺建筑材料供銷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樓街辦廟鵝嶺村。
法定代表人:王定元,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斌,湖北吳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本市鄂城區(qū)。
原告鄂州市鄂城廟鵝嶺建筑材料供銷公司訴被告馬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鄂州市鄂城廟鵝嶺建筑材料供銷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鄂州市鄂城廟鵝嶺建筑材料供銷公司撤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674.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褐苄【?/p>
書記員::曾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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