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州市民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沙窩神塘街68號。
法定代表人:嚴紅武,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鐘勻,湖北思普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武漢鋼鐵集團宏信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qū)武鋼廠前附七號門。
法定代表人:曾三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耀霞、胡衛(wèi)華,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鄂州市民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下稱民信建筑公司)訴被告武漢鋼鐵集團宏信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武鋼宏信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相應的結算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鄂州市民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茜
書記員:皮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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