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2018)鄂0704民初1565號原告:鄂州市鳳某街辦財政辦事組,住所地:鄂州市古城南路楊灣綜合樓*單元*層*戶。法定代表人:朱杏芳,該組主任。委托訴訟代理人:呂輝,湖北祥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鄂州市興盛源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文星路(盛源綜合樓)。法定代表人:陳新波,該公司總經理。鄂州市鳳某街辦財政辦事組(以下簡稱鳳某街辦財政組)訴鄂州市興盛源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盛源公司)要求其繳納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鳳某街辦財政組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興盛源公司向原告繳納444031.23元農田水利建設資金;2.判令興盛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及理由:興盛源公司因開發(fā)蓮花村5組項目,于2013年起向鳳某街辦財政組共繳納土地出讓金15764645.54元,鳳某街辦財政組已返還土地出讓金15564645.54元給興盛源公司。依據中央《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48號)、《財政部、水利部關于中央財政統(tǒng)籌部分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43號)以及湖北省《省財政廳、水利廳轉發(fā)財政部、水利部關于中央財政統(tǒng)籌部分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鄂財綜發(fā)〔2012〕47號)等相關文件,鳳某街辦財政組應向興盛源公司追繳農田水利建設資金644031.23元。2017年12月20日,鳳某街辦財政組向興盛源公司下達《追繳資金通知單》,限定興盛源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將應追繳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金額返還給鳳某街辦財政組。2018年3月6日,鳳某街辦財政組委托湖北祥德律師事務所向興盛源公司發(fā)出律師函,要求興盛源公司返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644031.23元,后經多次催繳,興盛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前繳納20萬元,仍有444031.23元未繳納,遂訴至法院。本院認為,鳳某街辦財政組的訴訟請求是要求興盛源公司返還本應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其依據是財政部、水利部出臺的相關文件。而收繳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系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責,原、被告之間因收繳資金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行政法律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依法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鄂州市鳳某街辦財政辦事組的起訴。已收取的訴訟費7962元予以退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 判 長 張 樹 彬審 判 員 陳 林審 判 員 楊 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劉霽萱書記員袁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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