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州市鳳凰橋物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濱湖南路北側黃金水岸8-11號樓裙樓。
法定代表人:許洪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康,湖北國森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程用武,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住本市。
原告鄂州市鳳凰橋物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程用武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鄂州市鳳凰橋物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鄂州市鳳凰橋物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撤訴。
本案受理費100.00元減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褐苄【?/p>
書記員::萬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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