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都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張巖,河北華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新旺,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任丘市。
被告:許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任丘市。
被告:王長江,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任丘市。
被告許某、王長江的委托代理人:韓春艷,河北遠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都某訴被告李新旺、許某、王長江身體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巖、被告李新旺、被告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韓春艷、被告王長江委托代理人韓春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都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新旺、許某、王長江共同賠償原告都某各項損失共計328143元;2、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三被告認識,偶爾一起打羽毛球。2018年1月31日下午,原與被告李新旺相約先后到華北石油井下公司院內(nèi)的羽毛球館打球,在球場遇到被告王長江、許某,原、被告四人自愿組合進行羽毛球雙打項目,原告與被告李新旺為一組,被告許某和王長江為一組,雙打過程中,對方將球打過來,原告站位在球場右前,被告李新旺站位在球場左后,原告后退接球,被告由后向前殺球,被告球拍與原告球拍發(fā)生碰擊,被告球拍折斷物擊到原告左眼,導致原告眼睛嚴重受傷。經(jīng)鑒定,原告的損傷構(gòu)成八級傷殘。原告因此共發(fā)生醫(yī)療費29376.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誤工費8539.58元,護理費4604.67元,交通費4650元,食宿費3125元,營養(yǎng)費1350元,傷殘賠償金183288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7250元,上述損失共計328143.27元。原告認為在與三被告打球過程中原告受傷,原告受傷為三被告共同行為所致,并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身心痛苦,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特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李新旺辯稱,我認可當時和原告一起打球,在運動過程中因意外致原告受傷,雖然球拍在我手中,但是在打球過程中球的位置是不確定的,當時對方打的球是左后場高遠球,我正常殺球,原告由右前場后退至左后場向上揮拍接球,和我殺球的時候的動作相反,兩球拍碰撞導致我球拍斷裂我的斷拍在慣性下繼續(xù)下行造成原告眼睛受傷。我用的球拍是新的,從生產(chǎn)到使用不到一年的時間。強調(diào)一下,根據(jù)球場規(guī)則因為球高過了前場隊員的頭部,應該由后場隊員接球。我認為這是一起意外事件。
被告許某、王長江辯稱,對原告訴求不予認可,原告與被告許某、王長江只是偶遇于球場,李新旺與原告球拍相撞折斷達到原告左眼致原告受傷,與被告許某、王長江無關(guān),被告許某、王長江無過錯,亦未實施侵權(quán)行為,原告受傷與二被告無因果關(guān)系,故許某、王長江對原告不構(gòu)成侵權(quán)。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體育運動可能帶來的后果或意外,其自身應為后果承擔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31日下午,原告與三被告在華北石油井下公司院內(nèi)的羽毛球館打球,原告與被告李新旺為一組,被告許某和王長江為一組,雙打過程中,對方將球打過來,原告與被告李新旺接球過程中,雙方球拍發(fā)生碰擊,被告球拍折斷物擊到原告左眼,導致原告眼睛受傷。原告受傷后到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同仁醫(yī)院、北京熙仁醫(yī)院就醫(yī),診斷為左眼虹膜根部離斷、左眼玻璃體積血、左眼晶狀體不全脫位等,并進行手術(shù)治療。共住院6天。訴訟前,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滄州渤海法醫(yī)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結(jié)論為:1、都某構(gòu)成人體損傷八級傷殘。2、都某誤工期限120-180日、護理期限15-45日,一人護理(以上均包括住院期間及出院后)。原告支付鑒定費1600元。被告李新旺墊付醫(yī)療費21000元。
另查明,原告與王琪生育子女二人,長子都雪彤,xxxx年xx月xx日出生。次子都芃龍,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告母親周蓉,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再查明,都某,系中國石油運輸有限公司華北油田運輸分公司職工,2018年2月和4月休病假兩個月,3月請輪休假一個月,因請假3月扣減工資及津補貼1553.79元,4月扣減工資及津補貼3119元,5月扣減工資及津補貼1553.79元,3月份發(fā)放2月份獎金時扣減1040元,5月發(fā)放4月獎金時扣減623元,7月發(fā)放二季度獎時扣減65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北京同仁醫(yī)院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費用清單、收費票據(jù)、門診病歷手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結(jié)婚證、戶口登記卡、出生證明、工資發(fā)放表、華北運輸公司人事科證明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都某和被告李新旺的球拍碰撞折斷致原告眼睛受傷,雙方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根據(jù)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由被告李新旺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補償責任。因被告許某、王長江的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guān)系,故被告許某、王長江不承擔責任。1、原告主張醫(yī)療費29736.02元,有相關(guān)病歷、收費收據(jù)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1350元(45天×30元/天),參照《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5.1.8晶狀體損傷、5.1.9玻璃體損傷營養(yǎng)15-45日,本院酌定支持營養(yǎng)費900元(30天×30元/天);4、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183288元(30548元×20年×0.3)元,本院予以支持;5、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6、原告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4890元(21年×20600元×0.3/2),本院予以支持;被扶養(yǎng)人周蓉生活費12360元,未提供周蓉無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的證據(jù),對此不予支持;7、原告主張誤工費8539.58元,有證明及工資表證實,本院予以支持。8、原告主張護理費4604.67元,參照2017年度居民服務業(yè)收入標準37349元,酌定護理期限30日,支持護理費3070元;9、原告主張食宿費2262元,未提供正式發(fā)票,不予支持;10、原告主張交通費4651元,提供的車票為951元,本院支持交通費951元。以上原告損失合計306974.6元,由被告李新旺承擔30%的補償責任即92092.38元,扣除被告已墊付的21000元,尚需補償原告71092.38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新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補償原告都某各項損失71092.38元。
二、被告許某、王長江不承擔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11元,由原告都某負擔2437元,由被告李新旺負擔67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蘇立平
書記員: 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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