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封丘縣,委托代理人:羅海紅,湖北天泓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被告:彭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本院基于庭審查明,原告郭某某受雇于被告彭某和在緬甸仰光建筑工地打工。被告收取了原告押金8000元,并口頭約定每月返還押金1000元、支付生活費及工資9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既沒有退還押金,也沒有支付工資。2018年3月3日,被告與原告結算,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條,確認欠原告人工工資(包括押金)43700元。此款經原告郭某某多次向被告彭某和催要未果,是此,原告郭某某訴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彭某和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支付勞務報酬及押金437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彭某和欠付原告郭某某勞動報酬款及押金共計43700元,有其向原告郭某某出具的欠條為證,雙方債權、債務明確,依法應予保護,被告應向原告履行。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勞動報酬及押金437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彭某和向原告郭某某支付勞動報酬及押金437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46元,由被告彭某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希
書記員:肖子瑤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