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館陶縣人,住本村。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瑞敏,河北陶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館陶縣人,住本村。
被告:焦陽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館陶縣人,住本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住所地館陶縣政府西街67號。
負責人:李立軍,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劉某、焦陽陽、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
審判員 申會民
書記員: 冀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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