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
楊基雄
郭某某
陳生兵(湖北慧中律師事務所)
涂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門市掇刀區(qū)虎牙關大道2-1號一幢二樓。
負責人:頓鵬程,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楊基雄,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某,職工。
委托代理人:陳生兵,湖北慧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涂某某,個體工商戶。
上訴人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保荊門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郭某某、涂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鐘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鐘祥豐民一初字第000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陽某財保荊門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基雄,被上訴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生兵,被上訴人涂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00元,由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00元,由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蘇華
審判員:李丹
審判員:張宙飛
書記員:胡飛翔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