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梁某某
原告郭某某,農民。
被告梁某某,農民。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云國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梁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梁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條為憑,故原告與被告梁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法予以確認。2014年1月30日被告梁某某償還原告郭某某2000元?,F(xiàn)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梁某某償還欠款28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被告梁某某償還原告郭某某借款28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予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元,由被告梁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梁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條為憑,故原告與被告梁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法予以確認。2014年1月30日被告梁某某償還原告郭某某2000元?,F(xiàn)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梁某某償還欠款28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被告梁某某償還原告郭某某借款28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予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元,由被告梁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云國
書記員:王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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