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俞賀云(河北沙洲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支公司
康松(河北權智律師事務所)
崔某某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陽支公司
李媛媛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倫春族,職工。
委托代理人俞賀云,河北沙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青龍縣。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支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5241616-4.
負責人馮艷,經理。
地址:唐山市豐潤區(qū)端明路東側。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權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陽支公司,組織機構代碼67574548-1。
負責人袁永平,總經理。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靜安里26號樓6層。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公司職工。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劉某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支公司、被告崔某某、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志燕獨任審判,于2014年8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俞賀云、被告崔某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康松、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陽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庭審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5、6、7、9、13、14,原告提交的證據8大興安嶺林業(yè)集團總醫(yī)院門診檢查費為正規(guī)合法票據,予以認定,被告主張醫(yī)療費應保除非醫(yī)保用藥,無法律依據,不予采信。證據10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程序合法、結論依據充分,予以認定,依據鑒定結論,二次手術費為原告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費用一并予以賠償,故原告主張二次手術費予以支持,費用數額酌定為7000元。證據12交通費支出合理,予以認定。證據11原告提交的工資表和誤工證明真實合法,能夠證明原告收入減少情況,予以認定。原告誤工費參照證據9計算,每天115.1元,誤工時間計算至評殘前一日,為163天。因醫(yī)院診斷證明注明加強營養(yǎng),且根據原告?zhèn)椋瑺I養(yǎng)費為合理支出,故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應予支持,營養(yǎng)費數額酌定為5000元。原告主張按180天計算護理費時間過長,護理時間酌定為住院期間及其出院后90天,共142天,護理費參照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計算,每天77.83元。鑒定費為確認原告損失必要支出,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由保險公司負擔。被告提交的證據保險條款,為保險公司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認定。
經過當事人雙方陳述、舉證、質證,本院確認本案以下事實:2014年2月1日7時20分許,原告郭某某乘坐張松華駕駛的冀B9533R江淮牌小型客車沿京哈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沈陽方向237KM+190M處時,因路面濕滑、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導致車輛失控后仰翻至右側邊溝內,將乘車人張晨甩出車外,造成張晨死亡、原告受傷、車輛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接著,被告劉某某駕駛冀B858QZ海馬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事故地點,因路面濕滑、采取措施不當與中間護欄相撞后頭南尾北停放于中間行車道和最左側行車道間,造成該車及路產不同程度損壞、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十幾分鐘后,被告崔某某駕駛京K28217比亞迪小型普通客車與已發(fā)生事故的冀B858QZ車刮撞后車輛失控,又與已發(fā)生事故的冀B9533R車相撞,同時,將正在車下救援原告的冀B9533R車乘車人張敏波和張繼云撞倒,造成該二人受傷、京K28217車部分損壞,加重了原告的損害后果和前述兩車的損壞程度。經高速交警北戴河大隊認定,張松華承擔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承擔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崔某某承擔第三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某承擔第三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傷后,原告先后在盧龍縣醫(yī)院、唐山市工人醫(yī)院、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醫(yī)院、唐山光明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重度多部位損傷、肋骨多發(fā)骨折、右眼外傷性失明等,前后共住院52天,醫(yī)囑休息六個月,加強營養(yǎng)。2014年6月13日,經秦皇島海港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四處傷殘,傷殘程度分別為八級、九級、九級、十級,二次手術費約需6000元-8000元(本院酌定7000元)。原告xxxx年xx月xx日出生,非農業(yè)戶口。原告因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126794.53元(包括二次手術費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50元×52天)、營養(yǎng)費5000元、誤工費18761.3元(115.1元×163天)、護理費11051.86元(77.83元×142天)、殘疾賠償金158060元(22580元×20年×35%)、鑒定費291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7500元、交通費2000元,合計344677.69元。冀B858QZ海馬小型越野客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賠償限額為300000元,為不計免賠率險。京K28217比亞迪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陽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賠償限額為500000元,為不計免賠率險。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和被告崔某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事實清楚,雙方對高速交警北戴河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作為劃分本案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受傷為連環(huán)事故中第一次和第三次事故共同造成,但未確定兩次事故責任比例,本院推定兩次事故各造成50%的損害后果,被告劉某某和被告崔某某對原告損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劉某某駕駛的冀B858QZ海馬小型越野客車和崔某某駕駛的京K28217比亞迪小型普通客車均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損失進行賠付,因事故其他兩名受傷人員也在本院起訴,受害人損失數額累計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交強險賠償款應當在三起案件中予以適當分割。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劉某某和被告崔某某共同承擔50%賠償責任,其承擔責任比例分別為30%和70%。因雙方車輛均投保商業(yè)險,上述損失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限額內進行賠付,原告損失未超出保險范圍及限額,被告劉某某和崔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損失為本次連環(huán)事故中第一次與第三次事故共同造成,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對第三次事故承擔次要責任,故對被告劉某某及承保公司提出的其車輛未與原告發(fā)生碰撞,對原告損失不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采信。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郭某某醫(yī)療費4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張繼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40000元,合計44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郭某某醫(yī)療費4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張繼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40000元,合計44000元。
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郭某某醫(yī)療費(包括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38501.65元((344677.69元-44000元×2)×50%×30%)。
四、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陽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郭某某醫(yī)療費(包括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89837.19元((344677.69元-44000元×2)×50%×70%)。
上列一、二、三、四項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30元,原告郭某某負擔1615元,被告劉某某負擔484.5元,被告崔某某負擔113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和被告崔某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事實清楚,雙方對高速交警北戴河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作為劃分本案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受傷為連環(huán)事故中第一次和第三次事故共同造成,但未確定兩次事故責任比例,本院推定兩次事故各造成50%的損害后果,被告劉某某和被告崔某某對原告損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劉某某駕駛的冀B858QZ海馬小型越野客車和崔某某駕駛的京K28217比亞迪小型普通客車均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損失進行賠付,因事故其他兩名受傷人員也在本院起訴,受害人損失數額累計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交強險賠償款應當在三起案件中予以適當分割。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劉某某和被告崔某某共同承擔50%賠償責任,其承擔責任比例分別為30%和70%。因雙方車輛均投保商業(yè)險,上述損失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限額內進行賠付,原告損失未超出保險范圍及限額,被告劉某某和崔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損失為本次連環(huán)事故中第一次與第三次事故共同造成,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對第三次事故承擔次要責任,故對被告劉某某及承保公司提出的其車輛未與原告發(fā)生碰撞,對原告損失不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采信。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郭某某醫(yī)療費4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張繼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40000元,合計44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郭某某醫(yī)療費4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張繼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40000元,合計44000元。
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郭某某醫(yī)療費(包括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38501.65元((344677.69元-44000元×2)×50%×30%)。
四、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陽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郭某某醫(yī)療費(包括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89837.19元((344677.69元-44000元×2)×50%×70%)。
上列一、二、三、四項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30元,原告郭某某負擔1615元,被告劉某某負擔484.5元,被告崔某某負擔1130.5元。
審判長:劉志燕
書記員:李文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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