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艷紅
李某來
邢少文(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
陳華靜(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
郭玉某
朱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艷紅。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來。
二
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邢少文、陳華靜,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玉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某,女漢族。
上訴人郭艷紅、李某來與被上訴人郭玉某、朱某某之間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2013)霸民初字第3652號民事判決,上訴人郭艷紅、李某來不服,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上訴人郭玉某、朱某某答辯稱,一審中,二被上訴人已經(jīng)提供了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涉案房屋系二被上訴人于2004年5月9日通過朱振芳夫婦介紹購買于霸州鎮(zhèn)城三新村牛炳花的四間房屋及院落。購買涉案房屋房款5萬元,其中48000元系通過女兒郭繼紅的賬戶支出的,一審中,郭繼紅已經(jīng)出庭作證,證實購房款系二被上訴人所出,因二被上訴人在霸州鎮(zhèn)城三新村無戶籍,且為方便郭艷紅的孩子上學,才由郭艷紅以其身份簽訂的購房協(xié)議,并將宅基地證過戶到其名下。涉案房屋系二被上訴人出資購買,且有上訴人郭艷紅于2004年7月1日親自為二被上訴人書寫的證明可證。二上訴人聲稱系其出資5萬元購買的涉案房屋,但上訴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jù)予以證實,二被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jù)真實有效,一審法院依法公正裁判,并未偏袒二被上訴人。宅基地使用證只是一種土地使用登記形式,不能對抗二被上訴人對財產(chǎn)的實際所有權。故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確立,應以一定的法律事實為基礎。二被上訴人郭玉某、朱某某有證據(jù)證明訴爭房屋系其出資,為方便上訴人女兒上學,才以上訴人名義購買,雖然上訴人持有訴爭房屋的有關權利證書,但其不具備擁有訴爭房屋所有權的基礎事實,故一審判決確認訴爭房屋歸二被上訴人所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郭艷紅作為二被上訴人的女兒,親自為二被上訴人書寫了證明,證實訴爭房屋系由二被上訴人出資,只是為了上訴人的女兒上學,才將房屋登記在上訴人名下,上訴人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所出具的證明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或在受威脅、脅迫的情況下所寫,故其應當遵守最基本的誠實信用,保持最基本的做人原則、處世原則,維護社會和諧的正能量。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確立,應以一定的法律事實為基礎。二被上訴人郭玉某、朱某某有證據(jù)證明訴爭房屋系其出資,為方便上訴人女兒上學,才以上訴人名義購買,雖然上訴人持有訴爭房屋的有關權利證書,但其不具備擁有訴爭房屋所有權的基礎事實,故一審判決確認訴爭房屋歸二被上訴人所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郭艷紅作為二被上訴人的女兒,親自為二被上訴人書寫了證明,證實訴爭房屋系由二被上訴人出資,只是為了上訴人的女兒上學,才將房屋登記在上訴人名下,上訴人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所出具的證明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或在受威脅、脅迫的情況下所寫,故其應當遵守最基本的誠實信用,保持最基本的做人原則、處世原則,維護社會和諧的正能量。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負擔。
審判長:丁宗發(fā)
審判員:柴秋芬
審判員:楊學軍
書記員:薛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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