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系受害人高俊如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原告:高某某(系受害人高俊如之長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原告:高苗苗(系受害人高俊如之次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馬永明,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被告:趙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李步,經理。
委托代理人:多磊,該公司職員。
原告郭某某、高某某、高苗苗與被告王某某、趙穎、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lián)合財險衡水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高某某、高苗苗委托代理人馬永明及原告高某某、高苗苗,被告王某某、趙穎,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衡水公司委托代理人多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高某某、高苗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尸檢費、車損等損失共計43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30日7時許,被告王某某駕駛被告趙穎所有的冀T×××××車沿保衡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黃石高速深州西口北側時,與前方由西向東橫過馬路的高俊如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兩車毀損,高俊如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深州市交警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高俊如負事故同等責任。冀T×××××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衡水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50萬元并不計免賠。三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衡水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并優(yōu)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超出交強險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60%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衡水公司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保險公司免賠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趙穎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事故事實、責任認定,原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為證明自己的損失,提交了身份證、戶口本、尸檢報告、死亡證明、戶籍注銷證明、尸檢費票據、深州市東安莊鄉(xiāng)白家莊村民委員會證明等證據,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且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某提交的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主張的尸檢費1000元,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衡水公司持有異議,認為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對原告要求的死亡賠償金53673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7739元、車損1000元,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衡水公司持有異議,認為數額過高,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25000元,誤工費認可按原告主張的城鎮(zhèn)居民年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3人7天為1625元,車損認可200元。經庭審查明,2017年6月30日7時許,被告王某某駕駛被告趙穎所有的冀T×××××車沿保衡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黃石高速深州西口北側時,與前方由西向東橫過馬路的高俊如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兩車毀損,高俊如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深州市交警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高俊如負事故同等責任。冀T×××××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衡水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50萬元并不計免賠。2017年7月4日,深州市公安局對受害人高俊如的死亡出具了法醫(yī)學鑒定書,原告支付尸檢費1000元。另查明,受害人高俊如生于1955年10月20日;2017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8249元、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6987元;被告王某某為原告墊付喪葬費20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尸檢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受害人及原告居住在深州市××村,符合國務院2008年7月12日發(fā)布的《統(tǒng)計上劃分城鄉(xiāng)的規(guī)定》、國家統(tǒng)計局建立的《統(tǒng)計用區(qū)劃代碼和城鄉(xiāng)劃分代碼庫》中屬于城鎮(zhèn)的規(guī)定,其中第15位“1”表示城鎮(zhèn),故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衡水公司辯稱按農村標準計算的理由不能成立;尸檢費因屬查明確定因果關系所必需支付的費用,不屬喪葬費范疇,應予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衡水公司辯稱應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的理由證據不足,不予采信;原告主張?zhí)幚韱试崾乱说恼`工費7739元、車損1000元證據不足,且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衡水公司持有異議,認可按原告主張的城鎮(zhèn)居民年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3人7天為1625元、車損2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次事故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fā)生碰撞,故依法加重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死亡賠償金536731元、喪葬費2849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誤工費1625元、車損200元、尸檢費1000元,均系事故所致?lián)p失,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三原告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車損、誤工費、死亡賠償金計110200元;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三原告死亡賠償金、尸檢費計304709元,合計414909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付清;
二、三原告返還被告王某某墊付的喪葬費200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62元,由被告王某某、趙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永奎
書記員: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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