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田亮,湖北熠耀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被告: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被告:李發(fā)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被告:宋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被告:李雁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立即償還原告郭某借款及利息1095000元(自借款日計算至起訴之日下欠利息95000元);2.判令被告涂某、李發(fā)新、宋文、李雁斌作為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17日,原告郭某與被告李某某訂立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郭某作為貸款人借款1000000元給被告李某某用作經營周轉,借款期限為2016年9月17日至2016年12月17日,借款月利率為3%。借款合同簽訂當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郭某出具了借據(jù),原告郭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李某某支付了借款980000元,剩余20000元以現(xiàn)金形式支付。同時,被告涂某、李發(fā)新、宋文、李雁斌作為保證人為被告李某某的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分別訂立了保證合同。2016年12月17日,上述借款到期,原告郭某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嚴重侵犯了原告郭某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原告郭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具文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被告李某某、涂某、李發(fā)新、宋文、李雁斌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本案原告郭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被告涂某、李發(fā)新、宋文、李雁斌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經本院審查,原告郭某提交的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6年9月17日,原告郭某與被告李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郭某出借1000000元給被告李某某用作經營周轉,借款期限為2016年9月17日至2016年12月17日,月利率為3%,逾期還款按合同載明的利率按月加收34%逾期利息。合同簽訂當日,原告郭某通過其妻肖潔韻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被告李某某借款980000元,剩余20000元以現(xiàn)金形式支付,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郭某于出具了《借據(jù)》一份。被告涂某、李發(fā)新、宋文、李雁斌作為該借款的保證人分別與債權人郭某、債務人李某某訂立了《保證合同》,自愿為被告李某某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約定擔保范圍為借款本息及實現(xiàn)債權的所有費用,期限為貸款到期兩年內。2016年12月17日,上述借款到期,原告郭某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以致成訟。
原告郭某與被告李某某、涂某、李發(fā)新、宋文、李雁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于2018年2月22日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亮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涂某、李發(fā)新、宋文、李雁斌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原告郭某與被告李某某之間借貸關系成立,原告郭某履行了交付借款的義務,被告李某某理應按期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被告李某某未全部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郭某依約要求被告李某某償還借款1000000元及下欠利息95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涂某、李發(fā)新、宋文、李雁斌分別與債權人原告郭某、債務人李某某簽訂了《保證合同》,該保證成立,且合法有效,擔保人被告涂某、李發(fā)新、宋文、李雁斌對債務人被告李某某的債務約定承擔連帶責任擔保及擔保責任范圍,且在保證期限內,上述四被告均應對被告李某某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要求四被告對被告李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郭某借款1000000元、支付借款日至起訴之日下欠利息95000元,合計1095000元;二、被告涂某、李發(fā)新、宋文、李雁斌對上述應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65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9655元,由被告李某某、涂某、李發(fā)新、宋文、李雁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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