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又名郭國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愛博,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建紅,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魏縣。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經審理發(fā)現(xiàn)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愛博、姜建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5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1月19日,被告因經營生意需要資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王某某給原告書寫了借條。后經原告催要,未果。
王某某未答辯也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1月19日,被告王某某因經營生意需要資金,向原告借現(xiàn)金50000元人民幣,當日,被告王某某給原告書寫了內容為“借款條今借到郭國安現(xiàn)金50000元整伍萬元(圓)整利息2.5%借款人王某某擔保人郭國安2014年11月19日”的借條一份。后經原告催要,未果。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已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了自己的支付借款的義務,因該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可隨時主張?,F(xiàn)經原告催要該款,被告理應償還原告的借款50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郭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郭某某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曹漢領 審 判 員 馬光霞 人民陪審員 秦志濤
書記員:孫濤 附1:本案證據(jù)目錄 一、原告的郭某某提交證據(jù)如下: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村委會證明一份; 3、2014年11月19日借條一份。 附2: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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