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立新
王桂芹(湖北仁賢律師事務所)
柯某
金志方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電子商務營業(yè)部
陳平德(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
高國良
分宜縣湘渝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區(qū)支公司
原告郭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王桂芹,湖北仁賢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職工。
委托代理人金志方,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教師。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電子商務營業(yè)部。
負責人柯超英,該營業(yè)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平德,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高國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南省臨湘市人,司機。
被告分宜縣湘渝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細格,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區(qū)支公司。
負責人肖國慶,該支公司經理。
原告郭立新訴被告柯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中財保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高國良、江西省分宜縣湘渝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渝汽運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區(qū)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財保新余市城區(qū)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波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月15日及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立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桂芹、被告柯某、被告中財保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的委托代理人陳平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高國良、湘渝汽運公司、中財保新余市城區(qū)支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由于各方當事人意見分歧較大,致使調解未能達成協(xié)議。
上述事實,有書證、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yī)鑒定書、車損鑒定書、保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郭立新駕駛機動車沒有實行右側通行,沒有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十五條 ?的規(guī)定,被告柯某駕駛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灣標志、標線的路段左轉時妨礙了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之規(guī)定,二人依法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作出的夏公交認字(2012)第420115C1201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通山九宮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柯某、中財保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雖持異議,但均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本院提交書面的重新鑒定的申請,視為對該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對該鑒定結論予以采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中財保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被告中財保新余市城區(qū)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郭立新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柯某按50%責任進行賠償。原告郭立新雖系農業(yè)居民戶口,但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來源地均在城鎮(zhèn),故可按城鎮(zhèn)居民戶口計算殘疾賠償金。原告郭立新請求誤工費10912元、殘疾賠償金41680元、車輛損失27305元、施救費800元,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其請求的醫(yī)療費用17768元與其票據(jù)不符,本院據(jù)實核定為14878元。其住院伙食補助費請求過高,本院按15元每天及住院19天核定支持285元。其護理費請求過高,本院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日平均工資標準及護理時間50天核定支持3235元。其交通費請求因其未提供票據(jù),本院根據(jù)其就醫(yī)情況以及醫(yī)囑安排的復查次數(shù)酌定支持500元。其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有誤,本院按照被扶養(yǎng)人的人數(shù)及所需扶養(yǎng)年限核定為5665.77元。其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過高,本院根據(jù)其受傷程度、過錯大小以及本地區(qū)實際情況酌定為1000元。其請求的車輛檢測費300元、停車費750元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應由被告柯某按責賠償。其車損鑒定費1190元、法醫(yī)鑒定費1300元納入訴訟費用中依法承擔。原告郭立新非醫(yī)保用藥系遵從醫(yī)囑所需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被告中財保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認為應扣除20%非醫(yī)保用藥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高國良、湘渝汽運公司、中財保新余市城區(qū)支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抗辯權的放棄。綜上,本院對原告郭立新合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上列被告合理的辯稱意見予以采納。據(jù)此,本院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七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郭立新58466.15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區(qū)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郭立新5796.62元。
三、被告柯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郭立新2606.50元。
四、駁回原告郭立新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32元,減半收取316元,法醫(yī)鑒定費1300元,車損鑒定費1190元,共計2806元,由原告郭立新負擔1403元,被告柯某負擔14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632元。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由于各方當事人意見分歧較大,致使調解未能達成協(xié)議。
上述事實,有書證、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yī)鑒定書、車損鑒定書、保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郭立新駕駛機動車沒有實行右側通行,沒有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十五條 ?的規(guī)定,被告柯某駕駛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灣標志、標線的路段左轉時妨礙了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之規(guī)定,二人依法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作出的夏公交認字(2012)第420115C1201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通山九宮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柯某、中財保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雖持異議,但均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本院提交書面的重新鑒定的申請,視為對該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對該鑒定結論予以采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中財保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被告中財保新余市城區(qū)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郭立新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柯某按50%責任進行賠償。原告郭立新雖系農業(yè)居民戶口,但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來源地均在城鎮(zhèn),故可按城鎮(zhèn)居民戶口計算殘疾賠償金。原告郭立新請求誤工費10912元、殘疾賠償金41680元、車輛損失27305元、施救費800元,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其請求的醫(yī)療費用17768元與其票據(jù)不符,本院據(jù)實核定為14878元。其住院伙食補助費請求過高,本院按15元每天及住院19天核定支持285元。其護理費請求過高,本院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日平均工資標準及護理時間50天核定支持3235元。其交通費請求因其未提供票據(jù),本院根據(jù)其就醫(yī)情況以及醫(yī)囑安排的復查次數(shù)酌定支持500元。其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有誤,本院按照被扶養(yǎng)人的人數(shù)及所需扶養(yǎng)年限核定為5665.77元。其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過高,本院根據(jù)其受傷程度、過錯大小以及本地區(qū)實際情況酌定為1000元。其請求的車輛檢測費300元、停車費750元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應由被告柯某按責賠償。其車損鑒定費1190元、法醫(yī)鑒定費1300元納入訴訟費用中依法承擔。原告郭立新非醫(yī)保用藥系遵從醫(yī)囑所需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被告中財保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認為應扣除20%非醫(yī)保用藥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高國良、湘渝汽運公司、中財保新余市城區(qū)支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抗辯權的放棄。綜上,本院對原告郭立新合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上列被告合理的辯稱意見予以采納。據(jù)此,本院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七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郭立新58466.15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區(qū)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郭立新5796.62元。
三、被告柯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郭立新2606.50元。
四、駁回原告郭立新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32元,減半收取316元,法醫(yī)鑒定費1300元,車損鑒定費1190元,共計2806元,由原告郭立新負擔1403元,被告柯某負擔1403元。
審判長:劉波
書記員:陳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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