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溫某
陽某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
劉景海
韓峰
(2015)綏北民初字第448號
原告郭某某,現(xiàn)住綏化市。
被告溫某,司機,現(xiàn)住綏化市。
被告陽某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證:78190186-3
負責人王立春,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景海,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韓峰,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溫某、被告陽某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相互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
由代理審判員李福春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郭某某、被告溫某、被告陽某相互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景海、韓峰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訴稱,2014年9月21日11時許,在綏化市北林區(qū)新興溫某汽車桑拿門前,原告與溫某駕駛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右轉(zhuǎn)彎行駛時,與停放在路邊劉春龍駕駛的號小型面包車相撞,后劉春龍駕駛的號小型面包車又與原告郭某某相撞,造成兩車受損,郭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北林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溫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劉春龍、郭某某無責任。
原告?zhèn)笤诮椈械谝会t(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司法鑒定為傷殘十級、醫(yī)療終結期4個月、護理時間2個月、其中住院期間2人護理、余為1人護理、營養(yǎng)2個月、每日50元。
原告費用均為自行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溫某協(xié)商未果。
被告溫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陽某相互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住院醫(yī)療費13006.15元、伙食補助費3800元(100元/天38天)、住院期間護理費10412元(137元/天38天2人)、出院后護理費3014元(137元/天22天1人)、營養(yǎng)費3000元(50元/天60天)、誤工費19292元(38346元/年÷12個月÷30天182天)、傷殘賠償金39194元(19597元/年20年10%)、鑒定費3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共計99266.15元,其中被告陽某相互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超過部分由被告溫某承擔。
被告溫某辯稱,對原告起訴的肇事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該車在陽某相互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原告損失扣除交強險限額部分,其余合理損失同意賠償,但伙食補助費每天應按50元計算,營養(yǎng)費病歷無記載不同意支付、鑒定費不同意承擔。
被告陽某相互保險公司辯稱,對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事發(fā)在保險期限內(nèi),同意在合理限額內(nèi)賠償,不負擔訴訟費、鑒定費。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郭某某要求二被告賠償?shù)膿p失數(shù)額及依據(jù)。
原告郭某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1、綏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北林大隊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的北公交認字(2014)第35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實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情況。
2、綏化市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2015)臨鑒字第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及鑒定費票據(jù)1份。
證實原告為十級傷殘;醫(yī)療終結期限為四個月;護理期為二個月,其中住院期間2人護理、余為1人護理;營養(yǎng)期二個月,每日5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2700元。
以上證據(jù)證明原告?zhèn)麣埖燃?、醫(yī)療終結期限、護理、營養(yǎng)等情況。
3、醫(yī)療費票據(jù)及住院費用清單一份,證明原告郭某某共支付醫(yī)療費13006.15元。
4、住院病歷一份,證實原告?zhèn)榧爸委熐闆r、治療期限。
被告溫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1、溫某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各一份,證實被告合法駕駛。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證實肇事車輛在陽某相互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投保期限內(nèi)。
3、被告預交2000元醫(yī)療費票據(jù),證實被告溫某已為原告支付2000元醫(yī)療費。
被告陽某相互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本院依據(jù)原告申請,調(diào)取交警部門卷宗材料,證實肇事經(jīng)過、責任劃分、肇事車輛信息、原被告駕駛員等信息。
本院圍繞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和與案件基本事實相關的事實組織了質(zhì)證:原告舉證1、2、3、4二被告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和證明的目的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
被告溫某舉證1、2、3,原告及被告陽某相互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法院調(diào)取交警部門卷宗材料原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上述認定的有效證據(jù),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14年9月21日11時許,在綏化市北林區(qū)新興溫某汽車桑拿門前,被告溫某駕駛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右轉(zhuǎn)彎行駛時,與停放在路邊劉春龍駕駛的號小型面包車相撞,后劉春龍駕駛的號小型面包車又與行人郭某某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行人郭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該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被告溫某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郭某某、駕駛員劉春龍無責任。
原告?zhèn)笕虢椈械谝会t(yī)院住院治療38天,共支付住院費13006.15元。
原告的傷經(jīng)綏化市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為十級傷殘;醫(yī)療終結期限為四個月;護理期為二個月,其中住院期間2人護理、余為1人護理;營養(yǎng)期二個月,每日50元。
原告支出鑒定費2700元。
另經(jīng)查明,被告溫某駕駛號小型轎車在被告陽某相互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13日。
后被告溫某賠付原告2000元,其余損失原告向二被告要求賠償未果,故原告訴至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郭某某與被告溫某、陽某相互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事實沒有異議,綏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北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結論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車輛駕駛人溫某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某在此起事故中無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綜上,作為交強險的保險機構,被告陽某相互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保險責任的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郭某某合理的醫(yī)療費13006.1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19292元(38346元/年÷12個月÷30天182天)二被告對計算標準無異議,但原告計算有誤,應為12782元(38346元/年÷12個月4個月);護理費13426元(137元/天38天2人+137元/天22天1人);伙食補助費1900元(50元/天38天);營養(yǎng)費3000元,該項請求有司法鑒定支持,故予以確認;傷殘賠償金39194元(19597元/年20年10%);精神撫慰金2000元,基于原告的傷情,該項請求適宜。
原告主張鑒定費3000元,應按實際支出2700元支持。
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被告陽某相互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承擔責任的范圍為: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2782元、護理費13426元、傷殘賠償金39194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合計77402元。
原告的合理損失扣除交強險限額:醫(yī)療費3006.15元,伙食補助費19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鑒定費2700元應由侵權人溫某負責賠償。
原告其他損失不合理,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郭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2782元、護理費13426元、傷殘賠償金39194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合計77402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
二、被告溫某賠償原告郭某某醫(yī)藥費3006.15元、伙食補助費19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鑒定費2700元合計10606.15元,扣除已付2000元,尚應給付8606.15元。
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82元減半收取1141元,由被告溫某負擔975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16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時間開始計算,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本院認為,原告郭某某與被告溫某、陽某相互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事實沒有異議,綏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北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結論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車輛駕駛人溫某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某在此起事故中無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綜上,作為交強險的保險機構,被告陽某相互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保險責任的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郭某某合理的醫(yī)療費13006.1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19292元(38346元/年÷12個月÷30天182天)二被告對計算標準無異議,但原告計算有誤,應為12782元(38346元/年÷12個月4個月);護理費13426元(137元/天38天2人+137元/天22天1人);伙食補助費1900元(50元/天38天);營養(yǎng)費3000元,該項請求有司法鑒定支持,故予以確認;傷殘賠償金39194元(19597元/年20年10%);精神撫慰金2000元,基于原告的傷情,該項請求適宜。
原告主張鑒定費3000元,應按實際支出2700元支持。
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被告陽某相互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承擔責任的范圍為: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2782元、護理費13426元、傷殘賠償金39194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合計77402元。
原告的合理損失扣除交強險限額:醫(yī)療費3006.15元,伙食補助費19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鑒定費2700元應由侵權人溫某負責賠償。
原告其他損失不合理,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郭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2782元、護理費13426元、傷殘賠償金39194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合計77402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
二、被告溫某賠償原告郭某某醫(yī)藥費3006.15元、伙食補助費19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鑒定費2700元合計10606.15元,扣除已付2000元,尚應給付8606.15元。
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82元減半收取1141元,由被告溫某負擔975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16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李福春
書記員:王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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