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方文康(湖北百龍律師事務所)
襄陽市源正機電有限公司
任旭鵬(湖北創(chuàng)佳律師事務所)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文康,湖北百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襄陽市源正機電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陽市襄城區(qū)余家湖工業(yè)園1幢。
法定代表人鄧小娟,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任旭鵬,湖北創(chuàng)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襄陽市源正機電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郭某某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郭某某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
審判長:楊濤
書記員:劉英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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