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毛中華,湖北龍?zhí)锫蓭熓聞账蓭?。代理?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黃行兵,無業(yè)。
被告李某某,無業(yè)。
被告歐陽文彬,個體工商戶。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黃行兵、李某某、歐陽文彬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劉國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華、人民陪審員余澤陽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1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毛中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行兵、李某某、歐陽文彬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7日被告黃行兵因承建房屋需交工程質(zhì)保金向原告郭某某借款50萬元,原告郭某某于當日通過農(nóng)業(yè)銀行向被告黃行兵轉(zhuǎn)賬50萬元,被告黃行兵向原告出具了借款50萬元的借條,約定還款日期為2014年10月31日,被告歐陽文彬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借款到期后,被告黃行兵未償還借款。經(jīng)原告郭某某催討,被告歐陽文彬于2015年3月23日向原告郭某某出具承諾書,承諾該筆借款于2015年6月3日前償還完畢。逾期后,被告黃行兵、歐陽文彬未償還借款。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黃行兵、李某某共同向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萬元及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4年11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被告歐陽文彬?qū)ι鲜鼋杩畋鞠⒊袚B帶保證責任。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另查明:被告黃行兵與被告李某某于2005年3月24日登記結(jié)婚,2015年1月13日登記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郭某某與被告黃行兵之間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郭某某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借款義務,被告黃行兵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被告黃行兵向原告郭某某借款50萬元時被告黃行兵、李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quán)人就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quán)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被告黃行兵、李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郭某某與被告黃行兵明確約定50萬元借款為被告黃行兵個人債務,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黃行兵、李某某有約定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故被告李某某應承擔共同償還借款的責任。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黃行兵、李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5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郭某某要求利息從2014年11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的訴訟請求,因原、被告在借條中只約定還款日期為2014年10月31日,未約定借款內(nèi)利率及逾期利率,因此對原告郭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對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歐陽文彬?qū)ι鲜鼋杩畋鞠⒊袚B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因被告歐陽文彬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名,對保證方式和擔保范圍未作明確約定,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quán)及利息和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等。故原告郭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歐陽文彬辯稱其應在被告黃行兵、李某某無力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才承擔擔保責任,承擔的是一般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被告歐陽文彬辯稱雙方約定月息3%的利息遠遠高出法律規(guī)定,不應得到支持的抗辯理由,因原告在庭審中要求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被告歐陽文彬該項抗辯理由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行兵、李某某共同返還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50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歐陽文彬?qū)ι鲜鰝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逾期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被告黃行兵、李某某、歐陽文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19。
當事人簽收本判決書時,即視為已收到法院繳納上訴案件訴訟費用通知書。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劉 國 審 判 員 張 華 人民陪審員 余澤陽
書記員: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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