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熙國,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廖華金,湖北文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被告:武穴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1421182011260094T。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洪華,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被告:湖北神順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區(qū)寶塔大道**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007809381975。法定代表人:甄愛國,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洪清,湖北文赤壁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郭熙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魚塘被淹經濟損失400000元;2、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江家林村村民,一直從事漁業(yè)養(yǎng)殖生產經營活動,通過承包村集體的魚塘及改造荒田荒地和自己的承包地,擁有32畝左右的養(yǎng)殖水面,多年來從未發(fā)生過魚塘溢塘跑魚事故。2014年市政府開始道路建設,在原告的魚塘附近建設新城區(qū)道路工程沿湖大道5號路至刊江大道道路工程(28號路),工程發(fā)包人為武穴住建局,承包人為神順公司。2016年6月以來,天氣連雨不斷,由于道路工程施工未完工,施工現(xiàn)場形成積水并通過尚未鋪設完工的排水管道任意排放,影響了周圍村民的生產生活。在原告等村民及村委會的要求下,施工方排水進行了堵截。但是,7月2日晚上,神順公司在既未通知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的情況下,冒然掘開缺口放水,導致一夜之間,將原告的32畝魚塘及周圍的田地淹沒,直至8月中旬通過村委會的努力才排澇退水。因神順公司不負責任的私自決口放水,原告對此毫不知情,根本來不及采取預防措施,魚塘被淹沒后,辛辛苦苦養(yǎng)殖的魚全都跑了,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武穴住建局對施工方的施工行為疏于監(jiān)管,故要求二被告賠償經濟損失。被告武穴住建局辯稱,一、原告訴稱武穴住建局疏于監(jiān)管,這是對法律錯誤理解,根據(jù)建筑法的規(guī)定,監(jiān)管僅限于工程質量和施工期限等,對具體施工過程和具體操作不存在監(jiān)管;被告神順公司是具有資質的法人單位,對其施工不當行為及違規(guī)行為獨立的承擔責任。二、原告的魚塘被淹是由于天降大雨、不可抗力和其自己疏于管理等原因所致。據(jù)了解,7月2日晚被告神順公司沒有掘開缺口放水。相反,由于被告依法建設沿湖大道,大量地阻止了流向原告魚塘的水。三、湖北興正資產評估公司的報告根本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其評估的依據(jù)如投放數(shù)量、重量、品種根本沒有依據(jù),完全是原告的一面之詞。被告神順公司辯稱:原告要求被告神順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jù)不足,被告神順公司沒有實施原告說的冒然決堤的行為,沒有侵權,不應承擔責任。原告的魚塘被淹是由于2016年特大水患造成的,這是天災,是不可抗力。因此,被告神順公司不應承擔責任。關于評估報告中的送貨單都是事后所補,沒有證據(jù)證明魚塘最后剩余多少魚,實際損失是多少。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神順公司承擔責任,事實依據(jù)不足,請法庭駁回原告對被告神順公司的起訴。雙方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認為,被告武穴住建局和神順公司認為原告郭熙國提供的《資產評估報告》系原告郭熙國單方申請鑒定,對真實性有異議。經核實該《資產評估報告》的鑒定機構系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且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將《資產評估報告》和開庭傳票送達兩被告,3月21日庭審前兩被告對《資產評估報告》未提出異議,也未申請要求鑒定人員出庭質證,故對該《資產評估報告》予以采信;原告郭熙國提供的照片、視頻及《證明》能夠證明魚塘被淹的事實,予以采信。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1月16日,武穴住建局與神順公司簽訂了一份《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武穴市沿湖大道建設項目,工程地點武穴市環(huán)湖大道。環(huán)湖大道道路全長4231.43米,東西向,郭熙國承包的魚塘在道路北邊,道路比魚塘的地勢高。2016年6月份,天氣連雨不斷,道路施工現(xiàn)場形成積水。7月2日晚,天降大雨,施工道路上的堵積水堤壩決口,郭熙國承包的魚塘被淹。2017年1月15日,湖北興正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鄂興正評字[2017]第005號《資產評估報告》,郭熙國承包的魚塘實有養(yǎng)殖面積31.42畝,水淹溢塘損失391730元。郭熙國支付評估費25000元。另查明,2016年7月1日武穴市日降雨量為24.5mm、7月2日為68.2mm、7月3日為106.3mm。
原告郭熙國與被告武穴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以下簡稱“武穴住建局”)、湖北神順市政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神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熙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廖華金、被告武穴住建局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洪華、被告神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洪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郭熙國的魚塘被淹,主要是由于大雨天氣造成,但被告神順公司因施工改變了道路上水的自然流向,且施工道路上的堵積水堤壩決口,導致洪水流向道路的北邊,原告郭熙國的魚塘被淹與被告神順公司的行為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故被告神順公司對原告郭熙國因此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案情,由被告神順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郭熙國83346元[(391730元+25000元)×20%]。被告武穴住建局作為工程的發(fā)包方對魚塘被淹沒有過錯,對原告郭熙國的魚塘被淹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薄⒌谑艞l“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湖北神順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郭熙國83346元;二、被告武穴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郭熙國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限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300元,被告湖北神順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460元,原告郭熙國負擔584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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