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應城市人,住湖北省應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進宇,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應城市人,住湖北省應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軍,男,湖北誠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郭某應因與被上訴人徐某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1民初7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某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進宇,被上訴人徐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合伙協議糾紛。郭某應一、二審均請求徐某某支付合伙利潤款,因郭某應不認可一審認定雙方對合伙財產及利潤已結算的事實,亦未提交充足證據支持其請求,故郭某應要求徐某某向其支付153978元合伙分割款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郭某應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孟曉春
審判員 李國華
審判員 蔣家鵬
書記員: 董彎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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