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先鋒,高邑開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邑縣商務局,住所地:高邑縣鳳凰臺東100米路北。
負責人:劉慶杰,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朝陽,河北清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郭某某與高邑縣商務局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李興茂
人民陪審員 董曉珊
人民陪審員 梅茜茜
書記員: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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