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晉州市。委托代理人張素雨,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晉州市。被告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晉州市。被告宿景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晉州市。被告劉倉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晉州市。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17148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7日被告陳某向原告郭某某借款120000元,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三,借款期限為一年,自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7日。由陳某、趙某用自己的房產(chǎn)作擔保,被告宿景科、劉倉蕊分別為該筆借款作擔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陳某、趙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陳某、趙某償還借款117148元及利息,被告宿景科、劉倉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某、趙某未作答辯,亦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宿景科、劉倉蕊辯稱,原告所訴該筆借款屬實,被告陳某、趙某用其房產(chǎn)做抵押,首先用該抵押房產(chǎn)償還債務,如果陳某、趙某的房產(chǎn)不足以償還債務,二被告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郭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1、陳某、趙某常住人口登記卡一份。2、陳某、趙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3、陳某、趙某結(jié)婚證復印件。4、貸款申請。主要內(nèi)容:今陳某現(xiàn)做服裝生意,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特向郭某某申請貸款12萬元整。特用一套房產(chǎn)(光明路朝陽公寓西單元2004室,132平方米)做為抵押。要求貸款12萬元,期限12個月,保證每月按期還息,到期還清本息。如到期不能歸還,由郭某某變賣房產(chǎn)歸還貸款本息,期限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7日。申請人:陳某、趙某。時間是2016年7月7日。5、借款借據(jù)及償還利息記錄。借款人陳某,借款事由:購布料,借款日期:2016年7月7日,到期日期:2017年7月7日,借款金額120000元,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三,郭某某、陳某的簽名及摁印。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7日利息已收清。2017年12月2日劉倉蕊償還原告利息2500元,2018年3月11日劉倉蕊償還利息2500元,2018年3月20日劉倉蕊償還利息1000元,共計償還利息6000元。6、抵押借款合同、擔保借款承諾書及抵押物清單。貸款人郭某某,借款人陳某,抵押人趙某、陳某。擔保人:劉倉蕊借款金額人民幣120000元整。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7日止。借款利息及還款方式:約定月利率為千分之二十三,按月結(jié)息,貸款到期利隨本清。時間是2016年7月7日。陳某、趙某承諾用朝陽公寓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139的132平方米房產(chǎn)一套作為該筆借款擔保之抵押物。承諾人:陳某、趙某。擔保人:劉倉蕊。時間是2016年7月7日。7、銀行轉(zhuǎn)賬記錄一份河北省農(nóng)村信用社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戶名王坤,賬戶62×××82晉州市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新世紀商城分社轉(zhuǎn)賬至戶名陳某,賬號62×××08,匯款117148元。時間是2016年7月7日。8、被告書寫的收款收據(jù)。內(nèi)容:“今收到郭某某轉(zhuǎn)款120000元整,其中匯款扣除第一個月利息2852元。陳某的簽名及摁印”。9、宿景科承諾書及保證書一份:自愿為陳某向郭某某的借款人民幣12萬元的本金及利息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承諾人:宿景科。10、擔保方催收還款通知書。劉倉蕊的簽名及摁印,時間是2018年7月9日。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7月7日被告陳某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扣除2852元的利息,實際借款117148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7日,約定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三。約定按月還息,到期本息還清。被告陳某、趙某用晉州市朝陽公寓西單元2004室,132平方米一套房產(chǎn)做為抵押,并簽訂抵押物財產(chǎn)清單。被告宿景科、劉倉蕊為該筆借款作擔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陳某、趙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經(jīng)原告向擔保人催要,2017年12月2日被告劉倉蕊償還原告利息2500元,2018年3月11日被告劉倉蕊償還利息2500元,2018年3月20日被告劉倉蕊償還利息1000元,共計償還原告利息6000元。以上事實有借款合同、銀行轉(zhuǎn)賬記錄、擔保合同、擔保借款承諾書、抵押物清單以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陳某、趙某、宿景科、劉倉蕊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吳秀琴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素雨、被告宿景科、劉倉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趙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借貸事實清楚,債權(quán)、債務關系明確,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后,原告扣除利息按約給付被告陳某117148元。被告宿景科、劉倉蕊為該筆借款作擔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約定償付原告借款,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陳某、趙某借款時系夫妻關系,二被告理應償還原告借款117148元及利息。但合同約定的年利率已超出24%,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護,以年利率不超過24%為限。被告宿景科、劉倉蕊作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某、趙某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了對證據(jù)質(zhì)證的權(quán)利。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趙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郭某某借款117148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7月7日起至該筆借款履行完畢之日止,扣除被告劉倉蕊已償付的利息6000元)。二、被告宿景科、劉倉蕊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50元、保全費1270元,由二被告陳某、趙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秀琴
書記員:高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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