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職業(yè)不詳,朱湖北省十堰市爐子北區(qū)33棟1單元601室。
委托代理人羅先利,十堰市張灣區(qū)東風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
被告殷某某,職業(yè)不詳,朱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廣東路75號19棟3單元101號。
委托代理人賀鳳,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馬俊海,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陳某某,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賀鳳,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馬俊海,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某訴被告殷某某、陳某某身體權糾紛一案。因原告郭某某對本案所涉、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張公(東岳)行罰決字(2016)第76號、第77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十堰市公安局十公復決字(2016)第0000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不服,于2016年2月25日提起行政訴訟,現(xiàn)該案已由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現(xiàn)正在審理過程中,因本案需以前述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現(xiàn)無法進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判員 張 珣
書記員:陶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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