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請人:郭某1,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遠新,湖北伍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郭某2,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區(qū)。
原告郭某1訴被告郭某2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鄂0506民初716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郭某的銀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凍結。現原告郭某1撤訴并申請解除對郭某銀行存款100000元的凍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郭某1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郭某的銀行存款100000元的凍結。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李清平
書記員: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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