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汝檢一部刑訴〔2020〕284號
被告人郭某超,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821982********,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河南省汝州市**鎮(zhèn)**村**號院**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超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超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9時許,被告人郭某超酒后駕駛鄂A0***E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汝州市廟下鎮(zhèn)霍莊路段時,被霍莊村村民舉報,后公安民警將其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郭某超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3.4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霍某博的證言;
3.??被告人郭某超的供述;
4.??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超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雨蒙
(院?。?/span>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超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
4.?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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