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靖檢訴刑訴〔2019〕590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6196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榆林市定邊縣,住定邊縣**園**村**號。2009年5月20日因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quán)罪被定邊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2017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轉(zhuǎn)讓、倒賣土地使用權(quán)罪被定邊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8年11月16日經(jīng)定邊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定邊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定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轉(zhuǎn)讓、倒賣土地使用權(quán)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用100萬元從郭博、李培軍、姚某某處轉(zhuǎn)包了郭、李、姚三人從長城林場承包的12畝土地并簽訂了轉(zhuǎn)包合同。2012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地法規(guī),又將該土地轉(zhuǎn)包給了牛某某,轉(zhuǎn)包費352萬元,被告人郭某某從中謀取利益25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quán),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quán)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靖邊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柳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5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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