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橋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艷,河北鼎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被告: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喆,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史某某、申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與被告史某某、申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決二被告償還原告代其償還的借款本金220萬元整及其利息:利息包括2014年1月1日之前產(chǎn)生的1081200元及2014年l月1日以后以220萬元為本金產(chǎn)生的,利息計算至還清本金之日。木息暫定為人民幣3281200元。二、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郭某某變更訴訟請求:一、依法判決二被告償還原告代其償還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4909200元(包括:1、2014年1月1日前本金為318萬元的利息1081200元;2、2014年1月1日之后本金為220萬元的利息1628000元;3、本金220萬元)。二、被告賠償原告占用款項的利息損失(自2017年2月8日至被告付清款項止,以4909200元為基數(shù)按照銀行同期流動資金利息計算)。三、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1年12月l日史某某以周轉(zhuǎn)資金困難為由向王振飛借款本金318萬元,郭某某為擔保人。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利息為月息2%。2014年1月1日,史某某歸還了本金98萬元及部分利息,雙方重新結算,利息還欠l081200元,重新打了借條,將原來的借條收回。之后被告不再向王振飛償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原告為史某某的擔保人,履行了擔保義務代史某某向王振飛償還了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被告拒絕。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好訴至法院,懇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史某某辯稱,1、原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應當駁回起訴。2、史某某與王振飛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生效。在郭某某的操作下,史某某分別于2011年12月1日、2012年8月1日書寫了向王振飛借款318萬元的借條。但是,史某某自始至終都沒有收到該款項。3、郭某某沒有履行保證責任的事實,不具有行使追償權的法律基礎。4、史某某與郭某某曾口頭達成無息借款合意,郭某某于2011年12月2日通過工商銀行向史某某轉(zhuǎn)賬300萬元。針對該筆借款,史某某以250平方米底商一套、法國紅酒150件、豐田霸道汽車一輛低頂償還完畢。
申某某辯稱,郭某某主張的借款本息高達4909200元,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故該筆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郭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jù):1、王振飛收據(jù)一份;2、河北鼎諾律師事務所對王振飛的調(diào)查筆錄一份;3、王振飛身份證復印件一份;4、史某某與王振飛2011年12月1日借款合同復印件一份;5、銀行匯款單二張;6、史某某2014年1月1日借條三張、借款合同一份;7、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四份。史某某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提出異議。本院認為,郭某某提交的1-6證據(jù)客觀真實,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條,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7不能證明涉案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本院不予采信。
史某某為支持其主張?zhí)峤蝗缦伦C據(jù):1、(2014)萬執(zhí)字第217-1執(zhí)行裁定書;2、(2017)冀0705民初2154號債權轉(zhuǎn)讓糾紛案件卷宗庭審筆錄。郭某某對上述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提出異議。本院認為,上述證據(jù)證明張家口誠興擔保公司以位于萬全縣孔家莊鎮(zhèn)工業(yè)街11號4號商宅樓底商一套抵頂所欠案外人郭曉兵的債務,不能證明抵頂?shù)氖潜景干姘競鶆?,本院不予采信?br/>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12月1日,案外人王振飛與史某某、郭某某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史某某向王振飛借款3180000元,按月息2%記息,歸還日期為2012年3月1日,郭某某為擔保人。次日,王振飛將自己在郭某某銀行卡上的3000000元轉(zhuǎn)賬給史某某,其余180000元給付現(xiàn)金。此后,史某某償還了部分本金并支付了部分利息,2014年1月1日,針對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振飛、史某某、郭某某重新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史某某向王振飛借款2200000元,利息按月息2%計算,郭某某為擔保人。同時,史某某書寫向王振飛借款2200000元借條一張。此外,史某某還分別書寫向王振飛借款540600元借條兩張,并寫明此資金不記利息,優(yōu)先歸還。此后,史某某未償還支付過王振飛借款本金和利息。2017年2月8日,郭某某代史某某償還了2200000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1628000元(月息44000元*37個月=1628000元),兩項合計3828000元。同時,郭某某還代史某某償還了另外1081200元的借款。
又查,史某某與申某某屬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郭某某履行了擔保義務后,向史某某行使追償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郭某某要求史某某給付代其償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共計3828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郭某某要求史某某賠償占用款項的利息損失,該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郭某某要求史某某給付代其償還的借款1081200元,由于史某某、案外人王振飛于2014年1月1日對以前的借款及利息結算后重新簽訂了借款合同并書寫了借據(jù),雙方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對1081200元借款,郭某某未提供擔保,故其行使追償權無法律依據(jù),因此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郭某某要求申某某共同償還史某某所欠追償款,由于該筆債務數(shù)額巨大,郭某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該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chǎn)經(jīng)營,故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史某某主張未實際收到案外人王振飛借款,郭某某主體資格不適格,該主張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史某某主張涉案的3000000元是史某某向郭某某的借款,并且已經(jīng)以250平方米底商一套、法國紅酒150件、豐田霸道汽車一輛低頂償還完畢,該主張與事實不符,并且未能舉證證實低頂償還了所欠郭某某涉案全部或部分債務,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史某某給付郭某某追償款3828000元。
二、駁回郭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073元,減半收取23037元,由史某某承擔18712元,由郭某某負擔4325元;保全費5000元,由史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占軍
書記員: 曹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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