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新會,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伍家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郭德軍、利明志,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宜昌陵江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龍泉鎮(zhèn)跑馬崗村一組(小微企業(yè)創(chuàng)業(yè)園B區(qū)2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001792194232。
法定代表人:袁青龍,系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
第三人:唐明清,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伍家崗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新會與被告宜昌陵江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明清公司解散糾紛一案中,原告郭新會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宜昌陵江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明清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郭新會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新會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由原告郭新會負擔。
審判員 岳新平
書記員: 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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