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文龍,男,1959年5月19日生,漢族,湖北省通城縣,住本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勝甫,通城縣石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人。被告:黎飛翔,男,1982年5月24日生,漢族,湖北省通城縣人,住本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人。第三人:黎旺星,男,1971年9月15日生,漢族,湖北省通城縣人,住本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文龍與被告黎飛翔、第三人黎旺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郭文龍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郭文龍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文龍撤訴。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原告郭文龍承擔。
審判員 徐峰凌
書記員:婁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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