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大慶市大同區(qū)。
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住所地大慶市大同區(qū)。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該合作社理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鳳軍,黑龍江旭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大慶市大同區(qū)。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吉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鳳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給付剩余人工費12000元及材料費3000元,共計150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12日,原告郭某某與二被告簽訂合同書一份,約定二被告將位于大慶市大同區(qū)祝三鄉(xiāng)日新村宋房屯檢查站建大庫工程承包給原告郭某某,合同價款為25元每平方米,原告郭某某共實際施工1500平方米。工期為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9月15日,付款方式為:方架起來材條上完付工程款50%、材網上完付95%,剩余0.5%于12月初驗收合格付清。合同簽訂后,原告郭某某如期施工,但被告僅支付部分人工費15000元。因二被告不支付剩余人工費及供料不及時,導致原告郭某某未完成全部工程。二被告違反合同約定,未讓原告郭某某完成剩余工程,也未支付剩余人工費。
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辯稱,一是原、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簽訂合同書,合同約定:原告郭某某焊接大庫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25元包括焊條、切割機片、角磨機片;二是合同簽訂后,被告于2018年6月17日、8月12日、8月13日、8月16日按照工程進度撥付原告郭某某人工費15000元;三是2018年8月15日,原告郭某某帶領2人撤離工地,按合同第八條的付款方式,被告已經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人工費,原告郭某某所施工大庫只干完了方架、上完大部分檁條,還有鋼網、防火棉、彩瓦沒上,原告郭某某已經構成違約,被告現場施工員陳某1、吉某某多次給原告郭某某打電話,叫其把工程施工完畢,原告郭某某以需要增加5000元人工費為由拒不施工,因工程沒有施工完,給被告造成很大經濟損失,故被告不欠原告郭某某的人工費12000元;四是在原、被告簽訂的合同中約定每平方米25元,包括焊條、切割機片、角磨機片,故被告不應給付材料費3000元。綜上,請法庭駁回原告郭某某的訴請。
被告吉某某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12日,原告郭某某與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簽訂合同書,內容為:“甲方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乙方郭某某,工程名稱:大庫、工程地點:日新村宋方屯檢查站,工程內容:焊彩鋼房人工費,所用材料:焊條、切割機片、角磨機片由乙方提供,承包范圍:大庫、彩瓦、鋼結構包括拆建,合同價款:25元平方米,工程期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9月15日,工期93天,付款方式:方架起來材條上完付50%,材網(彩瓦)上完付95%,剩于0.5%11月末12月初驗收合格付清。”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已付原告郭某某人工費15000元。
另查明,大庫的檁條(材條)已全部安完。庫體大部分彩瓦已安裝。該大庫工程未施工完畢,原告郭某某離開施工現場。該大庫的剩余工程由他人完成。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附卷予以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郭某某提交的合同書一份,欲證明其已經焊完全部檁條,但二被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工程款。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認為原告郭某某提交的合同中顯示的是材網,與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的合同顯示的是彩瓦不一致。被告吉某某未質證。結合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提交的合同書,合同主體內容僅是“材網”與“彩瓦”的區(qū)別,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2、原告郭某某提交的光盤一份(內含二段視頻資料),一段視頻資料欲證明檁條、庫體的彩瓦已上完,房蓋的鐵網也上了四分之一,房頂的彩瓦因二被告沒有雇吊車才沒有上。另一段證明視頻資料欲證明原告郭某某去被告吉某某家要工程款,被告吉某某父親不給還要打其。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認為第一段視頻資料無拍攝時間、庫頂檁條雖上了,但不符合上彩瓦的標準、視頻中沒有顯示鋼網、防火棉、彩瓦。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認為第二段視頻資料與本案無關。被告吉某某未質證。對大庫檁條已上完及原告郭某某索要人工費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3、原告郭某某提供證人劉某出庭作證,欲證明2018年8月18日,原告郭某某給被告吉某某打電話,索要剩余工程款5000元,被告吉某某不給的事實。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對證人的陳述有異議,因為原告郭某某不能提供與被告吉某某通話的載體,證人劉某沒有吃早飯就去串門違反常規(guī),故該證人陳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被告吉某某未質證。該證人證言無法證明原告郭某某欲證明的問題。4、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提交的收據一份,欲證明2018年8月16日,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給付原告郭某某人工費5000元,按工程進度不欠原告郭某某人工費。原告郭某某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截止至2018年8月16日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還欠其人工費5000元。被告吉某某未質證。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5、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提供的證人陳某2出庭作證,欲證明合同簽訂時間、給付工程款、原告郭某某撤離工地的時間、干了多少活及被告吉某某給原告郭某某打電話叫其回來干活,原告郭某某說要加錢的事實。原告郭某某認為證人陳述不屬實,一是其已經將檁條都焊完了,證人所說的4米和4米柱子中間需要加檁條在施工完畢也可以加;二是其是在8月17日離開。因二被告提供的料不足,庫體僅剩4張彩瓦沒有上。被告吉某某未質證。對大庫檁條上完、庫體彩瓦未上完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6、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提供的證人蓋樹軍出庭作證,欲證明原告郭某某什么時間干活、干了多少活的事實。原告郭某某認為其是按照二被告要求的標準每75公分上一個檁條。被告吉某某未質證。對大庫檁條上完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7、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提供的證人陳某1出庭作證,欲證明陳某1什么時間開始干活、干什么活的事實。原告郭某某認為其已上完全部檁條。被告吉某某未質證。對大庫檁條上完、庫體彩瓦未上完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勞務合同系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簽訂協(xié)議,勞務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勞務活動,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勞動報酬的合同。原告郭某某已將檁條全部上完,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郭某某支付50%的工程款,即18750元(1500平方米×25元平方米)×50%,扣除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已支付15000元,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應向原告郭某某支付人工費3750元(18750元-15000元)。在原告郭某某撤離施工現場時,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未對原告郭某某已完成的工程量與原告郭某某進行確認。原告郭某某雖已將庫體大部分彩瓦安裝,但依據其與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簽訂的合同書約定彩瓦上完付95%的付款方式,原告郭某某未達到要求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給付人工費的付款節(jié)點。故對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給付剩余人工費12000元的請求,本院支持3750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郭某某稱其主張的材料費3000元系合同書外的工程量,但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不認可,且原告郭某某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給付材料費3000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吉某某系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合同書上簽字的行為,應視為職務行為,故對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吉某某給付人工費12000元、材料費3000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郭某某人工費3750元;
二、駁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3元,由被告大慶市大同區(qū)新喆現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瑋
書記員: 劉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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